遂船府规〔2025〕3号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遂宁市船山区青少年科技创新成果
区长奖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直相关部门:
《遂宁市船山区青少年科技创新成果区长奖评选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五届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3日
遂宁市船山区青少年科技创新成果
区长奖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科教兴区、人才强区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增强我区青少年科技创新能力,提高青少年科学文化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教育部等十八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中小学科学教育工作的意见》和《遂宁市青少年科技创新成果市长奖评选管理办法》(遂府规〔2024〕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遂宁市船山区青少年科技创新成果区长奖(以下简称“区长奖”)是由区政府设立的全区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的最高荣誉奖。获奖者由区政府进行表扬,授予区长签名的荣誉证书。
第三条 遂宁市船山区青少年科技创新成果区长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统筹协调评审活动。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区科协主席、区教育体育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科协、区教育体育局、区财政局、区经信科技局、共青团船山区委分管负责同志组成。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区科协,负责区长奖评选的日常工作,若国家级、省级、市级赛事项目有重大调整,由办公室提出相应调整方案并报请奖励委员会同意后实施。
第四条 区长奖的推荐、评审和表扬,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五条 区长奖每年评审表扬1次,竞赛年度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条 区长奖分为青少年科技竞赛项目奖、青少年科技创新优秀辅导员奖、青少年科技教育先进学校奖、青少年科技竞赛组织奖及经奖励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奖项。
青少年科技竞赛项目奖:主要奖励科创筑梦活动获得省级及以上奖项的学生、教师作品;学生信息素养提升实践活动获得省级一等奖及以上的学生、教师作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青少年机器人竞赛、青少年科学影像活动、青少年调查体验活动获得市级一等奖及以上的学生、教师作品;获得奖励委员会认定的其他赛事获奖作品。
青少年科技创新优秀辅导员奖:主要奖励在以上赛事中获市级以上“优秀科技辅导员”称号的教师。
青少年科技教育先进学校奖:主要奖励在科技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学校、幼儿园(每年评选表扬学校和幼儿园不超过6个)。
青少年科技竞赛组织奖:主要包括上述项目获得市级及以上奖项的优秀组织单位以及为促进我区青少年科技创新教育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第七条 区长奖奖励标准
(一)青少年科技竞赛项目奖:
国家级奖项:奖励每项获奖作品的作者共奖励2000元/项、辅导老师共奖励2000元/项;
省级奖项:奖励每项获奖作品的作者共奖励800元/项、辅导老师共奖励800元/项;
市级奖项:奖励每项获奖作品的作者共奖励500元/项、辅导老师共奖励500元/项。
(二)青少年科技创新优秀辅导员奖:
国家级奖项:奖励2000元/人;
省级奖项:奖励800元/人;
市级奖项:奖励500元/人。
(三)获得奖励委员会认可的其它比赛类获奖项目:
国家级奖项:奖励2000元/人;
省级奖项:奖励800元/人;
市级奖项:奖励500元/人。
(四)青少年科技教育先进学校奖、青少年科技竞赛组织奖,不发放奖励经费。
第三章 参评条件
第八条 区长奖参评学生条件
(一)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有远大理想;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精神;具有我区学生学籍的在校中小学生(含船山职业技术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和幼儿园学生。
(二)在参加科创筑梦活动获得省级奖项、学生信息素养提升实践活动获得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项;在参加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青少年机器人竞赛、青少年科学影像活动、青少年调查体验活动获得市级一等奖及以上奖项。
(三)获得奖励委员会认定的其他赛事获奖作品。
第九条 区长奖参评教师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科技教育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且在我区学校、幼儿园任教。
(二)辅导的学生或教师个人在科创筑梦活动获得省级奖项、学生信息素养提升实践活动获得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项;在全国、全省、全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青少年机器人竞赛、青少年科学影像活动、青少年调查体验活动获得市级一等奖及以上奖项。
(三)获得奖励委员会认定赛事中市级及以上“优秀科技辅导员”称号。
(四)取得奖励委员会认定的其他赛事获奖项目。
第十条 区长奖参评学校、幼儿园条件
(一)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领导班子高度重视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将科学精神融入课堂教学和课外实践活动,至少有1名校(园)级领导负责科技教育工作,配备1名以上专职科技辅导教师;
(二)积极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和科技竞赛活动,有学生或教师项目在本年度大赛中获省级及以上奖项的区属学校、幼儿园。
第十一条 区长奖参评优秀组织单位条件:在纳入区长奖表扬的赛事活动中获得市级及以上奖项的优秀组织单位和为促进我区青少年科技创新教育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表填写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书面推荐意见,并附本人填写的《遂宁市船山区青少年科技创新成果区长奖候选申报表》及获奖证书复印件,报奖励委员会办公室。
对同一作品(项目)获奖的,按获奖最高等次申报评奖;若同一件作品(项目)为多人完成,按单项申报评奖。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由申报单位填写《遂宁市船山区青少年科技创新成果区长奖候选申报表》及获奖证书复印件,报奖励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推荐条件的建议候选人、单位,并在全区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公示期间若有异议,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奖励委员会审定。公示若无异议,将评审结果及表扬方案交奖励委员会最终审定,并报请区长审批,确定本年度获奖名单。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区科协负责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区长奖评审工作中的组织、协调、初评、宣传等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区教育体育局负责指导全区各中小学校、幼儿园按国家规定开设科学课程,开足课时;加强科技教师和科技辅导员培养培训;组织学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参与青少年科技创新竞赛;组织学生、教师和学校、幼儿园申报区长奖,把教师获奖情况作为对教师职称评定、评先评优、提拔任用等方面的重要依据之一,把学校总体获奖情况纳入对各类学校的目标考核,推动全区科技教育事业不断发展。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保障;区经信科技局、共青团船山区委、区级新闻媒体等相关单位要积极参与青少年科技创新成果区长奖的组织和评审工作,强化活动宣传,积极营造创新创造的浓厚氛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区长奖评选工作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评选工作中违反评选活动程序和工作纪律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参评对象或区长奖获奖者在评选活动中弄虚作假、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奖励委员会取消参选资格或荣誉称号,收回区长奖获得者荣誉证书。
相关部门确认参评对象有违纪违法行为或正在接受行政执法、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由奖励委员会终止其继续参评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