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谈判药品供药机构服务的
通 知
各县(市、区)医保局,各医保定点谈判药品供药医院、药店:
国家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是国家医保部门与相关企业代表协商谈判,对临床必需、疗效较好但价格昂贵的药品达成协议支付标准,并纳入医保药品目录管理的药品。为进一步规范各谈判药品供药机构服务管理,切实保障参保患者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必须严格执行谈判药品价格政策
各医保定点谈判药品供药医院、药店必须严格履行协议约定,按照全国统一的支付标准(支付标准包括了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销售药品,做到国家谈判药品“应配尽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保人员使用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购买医保药品。除不可抗力外,必须联网结算,不得要求参保人员到参保地医保部门进行手工报销。
二、必须强化对谈判药品供药机构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医保局必须严格按照医保政策和《遂宁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遂宁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要求,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各医保定点谈判药品供药机构严格履行协议约定,提升服务水平,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持续提升参保人员就医购药体验。对违反医保政策法规和医保协议的谈判药品供药医院、药店,必须依法依规依约严肃处理到位,直至解除医保协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必须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遂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