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医保〔2019〕14号
遂宁市医疗保障局
遂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遂 宁 市 财 政 局
遂 宁 市 民 政 局
遂宁市扶贫开发局
关于调整医疗保障扶贫倾斜支付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医保局、卫健局、财政局、民政局、扶贫开发局:
确保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是医疗保障扶贫工作的重要任务。为全面落实好医疗保障扶贫政策,既保障到位,又防止过度保障,根据全省扶贫领域专项巡视涉及医保扶贫问题的反馈意见和省医保局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对《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遂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民政局 遂宁市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遂人社发〔2017〕44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内容调整如下:
将《意见》第二部分第(二)项中“3.倾斜支付(县域内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全报销救助)。在县域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对基本医保报销、大病保险理赔后的剩余部分予以倾斜支付,确保县域内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全报销。”调整为:“3.倾斜支付。在县域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对基本医保报销、大病保险理赔后的剩余部分予以倾斜支付,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县域内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支付占比控制在10%以内。”其余未调整内容继续有效。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在医疗保障扶贫中要严格执行个人“微支付”政策,不得搞“零支付”。医疗保障、民政、财政、卫生健康、扶贫开发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医疗保障扶贫工作扎实开展。各地各部门必须认真执行调整后的医疗保障扶贫倾斜支付政策,落实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扶贫工作各项待遇。对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情况,要积极稳妥处理,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遂宁市医疗保障局
遂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民政局
遂宁市扶贫开发局
201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