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中心,相关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1〕85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2〕41号)、《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遂府办规〔2022〕10号)等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按照《遂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职工医保门诊共济、电子处方流转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系统改造工作的通知》要求,已完成职工医保门诊共济、电子处方流转相应接口技术改造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诊所、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及透析中心除外),自愿签订《遂宁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服务补充协议》的,2023年1月1日起即可依法按规定开展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相关业务。
(二)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透析中心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经当地医保中心审核并报市医保中心备案,签订《遂宁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服务补充协议》后即可依法按规定开展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相关业务。
1.HIS系统或基卫平台能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
2.具备相应设施设备、网络,满足医保智能场景监控要求,能实现参保人实名就医智能身份识别功能。
3.能实现电子处方流转。
(三)医保定点诊所、定点药店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经当地医保中心审核并报市医保中心备案,签订《遂宁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服务补充协议》后即可依法按规定开展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相关业务。
1.具有完善的药品“进销存”管理系统能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能满足对所售药品实现电子追溯。
2.具备相应设施设备、网络,满足医保智能场景监控要求,能实现参保人实名就医、购药智能身份识别功能。
3.能实现电子处方流转。
4.定点零售药店药品售价不得高于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同产品的挂网价格。
(四)未开展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共济保障业务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原已开通的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职工门诊慢特病业务不受影响,可依法按规定继续开展。

(一)提高思想认识。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保领域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利民、惠民、便民的好事。各有关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要提高思想认识,建立完善内部工作机制,按要求进行信息系统改造,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及时具备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服务能力。
(二)加强宣传引导。市、县(市、区)医保中心要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提高社会公众政策知晓度,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必须加强培训,提高内部工作人员参与积极性和服务能力,主动做好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政策宣传解释,正确引导参保患者就医用药。
(三)强化监督管理。市、县(市、区)医保中心要严格按照《遂宁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服务补充协议》要求,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医保基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必须严格履行协议约定,提升服务水平,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持续提升参保人员就医购药体验。
全市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职工医保门诊费用大数据智能监控和日常稽核,以“零容忍”“无禁区”的坚决态度依法严厉打击过度诊疗、不合理用药、个人账户套现等欺诈骗保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全市职工“看病钱”“救命钱”安全可持续。
遂宁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202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