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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关于印发《遂宁市医疗保障意外伤害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来源:遂宁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1-12-29 11:2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医保中心〔202112

     

    遂宁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关于印发《遂宁市医疗保障意外伤害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我市医保业务经办服务质量,为参保人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医保服务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川医保规〔20207号)和《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遂府办发〔20213号)要求,结合医保经办实际,制定《遂宁市医疗保障意外伤害经办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20211229        

     

     

     

     

     

    遂宁市医疗保障意外伤害经办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做好我市医疗保障意外伤害经办管理工作,规范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报销管理,切实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结合经办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四条  医保中心市、区医保中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意外伤害经办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由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负责首诊调查审核,如参保人员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首诊调查后作出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调查审批,受伤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协查意外伤害相关情况。

     

    第二章  支付范围和待遇标准

     

    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参保人员因下列情形发生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因打架、斗殴、酗酒、自伤、自残、自杀、戒毒、性传播疾病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的诊疗项目。

    第七条  参保人员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期间合并治疗原发疾病,意外伤害不符合医保报销政策但原发疾病符合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告知参保人员,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将其治疗原发疾病的医疗费用进行手工报销。

    第八条  参保人员首次意外伤害符合现行医保报销政策的,该意外伤害的后续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第九条  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医保报销规定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住院待遇标准支付

     

    第三章  申报、审核调查和结算

     

    第十条  意外伤害医保业务经办所需资料严格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川医保规〔20207号)和《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遂府办发〔20213号)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申报  收治医生必须在参保人员入院72小时内组织其填写《遂宁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登记表》(附件1),提供交警事故责任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交医院医保经办窗口审核,无法提供的填写《遂宁市医疗保障参保人员承诺书》(附件3),有急诊的应提供急诊诊断证明。省内异地就医人员填写《四川省省内异地就医外伤入院登记表》(附件2)。

    (二)审核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审核《遂宁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登记表》或《四川省省内异地就医外伤入院登记表》填报内容与病历是否一致,急诊诊断证明、120急救记录与住院病历是否一致,遂宁市医疗保障参保人员承诺书》内容是否完整,意外伤害发生情况否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签名盖章。

    参保人员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首诊调查后作出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填写《遂宁市医疗保障参保人员调查申请书》(附件,由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向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交资料申请调查,医保经办机构原则上应在30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向定点医疗机构反馈《遂宁市医疗保障意外伤害调查表》(附件5)。

    参保人员对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支付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其上一级医保行政部门书面申请复核。

    (三)结算  参保人员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首诊调查后作出的审核意见无异议的,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审核意见进行费用结算操作;经医保经办机构调查核实的,按《遂宁市医疗保障意外伤害调查表》出具的审批意见进行费用结算操作;由医保行政部门复核的,按医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复核意见进行费用结算操作。

    (四)存档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加强意外伤害档案管理,以《遂宁市医疗保障意外伤害登记表》和《四川省省内异地就医外伤入院登记表》申请时间为序按月装订,并建立《遂宁市医疗保障意外伤害人员名册》(附件6)存档备查。

     

    第四章  违规责任

     

    第十一条  在意外伤害申报、审核和调查过程中,参保人员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对弄虚作假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医保部门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涉及公职人员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将未经审批或审批未通过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不得开具与事实不符的病历和证明。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在意外伤害审核、结算各环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医保部门将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及公职人员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审核不严,将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意外伤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的,按有关法规和《遂宁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承担违规违约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协助参保人骗取医保基金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发生意外伤害,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提出待遇支付申请的,医保经办机构原则上不再受理,因案件诉讼或侦破等需要,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明的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202211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原遂宁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印发《遂宁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经办管理规程》(遂医保〔201837号)同时废止。

     

    附件:1.遂宁市医疗保障意外伤害登记表

    2.四川省省内异地就医外伤入院登记表

    3.遂宁市医疗保障参保人员个人承诺书

    4.遂宁市医疗保障参保人员调查申请书

    5.遂宁市医疗保障参保人员意外伤害调查表

    6.遂宁市医疗保障意外伤害人员名册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遂宁市医疗保障参保人员个人承诺书

     

    本人          身份证号码            ,因外伤住院治疗,现就此次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提出报销申请,因个人原因无法提供               证明,本人保证符合此业务办理条件,并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愿意自行承担因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而被撤销鉴定意见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

    (二)本人愿意对未提供的           证明,作出以下承诺:

    1.认真学习了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此业务办理有关要求,对有关规定的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

    2.符合该证明事项规定的条件、标准、要求;

    3.本人愿意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4.对因违反承诺造成后果的,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以上陈述真实、有效,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4

     

    遂宁市医疗保障参保人员调查申请书

     

    本人          身份证号码            因外伤住院治疗,现就此次住院所发生的诊疗费用向     医保经办机构提出报销申请,请对以下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一、确认身份

    二、外伤发生经过;

    三、诊疗费用的真实性及合理性

    调查以上事项时,可对本人病历及相关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如需询问相关情况或提供证明材料,本人愿积极配合。

    特此申请!

     

    申请人患者:

    身份证号码:

                                                                 



    附件5

    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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