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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问答手册(一)
来源: 国家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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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3-26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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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35号国务院令,公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作为我国医疗保障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等相关主体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提供了基本遵循和更加具体的法律措施,有力推动医疗保障领域依法行政并提升医疗保障治理水平,有效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高效运行。
为了使相关机构更加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国家医保局规划财务和法规司
编写了《<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问答手册》,确保各相关机构贯彻落实好《条例》。
01 《条例》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
《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此外,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医疗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02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有哪些权利?
答: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有如下权利:
(一)应当与定点医药机构建立集体谈判协商机制,合理确定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保障基金预算金额和拨付时限,并根据保障公众健康需求和管理服务的需要,与定点医药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 规范医药服务行为,明确违反服务协议的行为及其责任。
(二)可以督促违反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暂停或者不予拨付费用、追回违规费用、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解除服务协议。
(三)根据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暂停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且拒不配合调查的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暂停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参保人员一定期限的联网结算。
03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有哪些义务?
答: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有如下义务:
(一)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做好服务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名单。
(三)应当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拨付医疗保障基金。
(四)不得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五)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六)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医疗保障基金。
(七)不得将工作中获取、知悉的被调查对象资料或者相关信息用于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以外的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篡改、毁损、非法向他人提供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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