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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遂宁市智发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来源: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1-07-08 18:32 浏览次数: 字体: [ 大 中 小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遂环责改字〔2021〕804号

 

遂宁市智发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752309043F

法定代表人:梁*明   

身份证号码:51090219********78    

地址:遂宁市船山区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内

 

我局于2021年6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进行报废汽车拆解,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1年6月4日遂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6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排污行为,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不得排放污染物。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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