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来源:国家级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发布时间:2023-04-07 14:08 浏览次数: 字体: [ 大 中 小 ] 收藏 打印

现将《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挂网征求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并于2023年4月14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

    遂开管发〔2020〕6号文件于2020年5月1日施行,有效期3年,即将到期。因我区项目涉及省重、市重,征收拆迁工作持续推进,须实施方案指导工作,本次对遂开管发〔2020〕6号文件引言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第一条“房屋征收与补偿依据”中第二段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遂宁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1号)”修改为“《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遂府函〔2020〕121号)”;第十二条“本方案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修改为“本方案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不涉及补偿标准、价格等核心内容的变动,故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挂网时间为2023年4月7日至2023年4月14日,特此说明。

 

联系人:唐萍

联系电话:0825-2315155

 

 

 

 

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

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合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遂宁市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遂府办发〔2019〕9号)的规定实施。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遂府函〔2020〕121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实施。

二、房屋征收的实施程序

(一)国有土地上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等情况,由辖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模拟拆迁工作模式,模拟拆迁中附生效条件协议的签订率不得低于90%,成功达到模拟拆迁签订率的项目纳入实施计划。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根据项目建设用地需要,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将征收实施任务细化分解到各责任主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实施责任主体,负责征收、补偿、安置等工作。房屋征收事务中心负责业务指导、审核、监督工作,协助做好补偿、资金拨付。

三、补偿安置方式及原则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化安置相结合的征收补偿方式,按纳入征收安置面积1:1进行补偿。

(一)被征收人申请货币化安置的,须在保障基本住房的条件下,其余面积可申请货币化安置;他处另有住房的,须提供不动产登记证等相应证明,被征收人可申请全部货币化安置。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拆迁协议中注明计划安置的区位、套数和拟安置户型(用面积相近值表述户型)。还房时采取公开公正的分批次、分户型抓阄安置。在组织抓阄选房时,按时间先后顺序,先拆迁先抓阄。

(三)被征收人房屋原则就近安置在本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辖区原居住地同区域类别的安置小区。

(四)货币化安置价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已包含被征收人房屋宅基地价值,被征收人房屋宅基地不再另行补偿。

(五)无房户不适用本方案。

四、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确认

(一)有不动产登记证(房产证)的,以不动产登记证(房产证)的记载为准。

(二)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房产证)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1.已经相关部门进行农房普查勘丈的房屋,依据普查中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结合航拍、测绘等资料和建房审批、宅基地使用权审批等手续予以确认;

2.未进行农房普查勘丈的房屋,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具有房屋测绘资质的公司进行测绘。

(三)被征收人对房屋建筑面积有争议的,经本人申请,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组织相关单位复核并最终确认。

五、违法违章建(构)筑物的处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搭建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违法违章建(构)筑物,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生产生活配套用房的处理

被征收人在集体土地上修建的生产生活配套房屋,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依据其历史成因和使用情况,对认定为合法的给予补偿。

七、生产和营业设施补助

(一)符合规划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生产、营业用房(证照齐全),参照《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遂宁市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遂府办发〔2019〕9号)的有关规定实施。

(二)房屋住改商,从事生产、经营行为的,如能提供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卫生等手续,对其实际从事经营的面积给予相应的生产营业设施补助费(营业房200元/㎡,生产房100元/㎡);手续不齐的减半补偿。

八、征收安置补偿补差标准

(一)征收安置的过渡费、搬迁补助费、搬迁奖、炉灶补助费、装饰装修补偿、结构和楼层补差的标准按附件1执行。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补偿标准按附件2执行。

(三)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确定户型面积时,不得超过纳入征收安置面积的20%。若超过20%以上按接房时公告的市场价执行。超安面积补差标准按附件2执行。

(四)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按附件3执行。

九、房屋安置工作

(一)安置条件审查。由建设业主牵头,自然资源与规划分局、建设与交通运输局、房屋征收事务中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和安置户代表参加,严格审查安置房质量和安置小区设施建设标准,逐户验收达到安置条件后,建设业主移交房屋及相关资料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备案。

(二)制发方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安置对象详细资料,房屋征收事务中心负责制定安置房源调配方案,将选房顺序号、被征收人安置基本情况、房屋竣工等相关资料予以张榜公示。

(三)实施安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实施安置的主体,须拟定安置方案并报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审定后再组织实施安置。安置实施过程中统筹安排财政金融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及建设业主等相关单位到现场协助工作。安置并集中结算后再统一交房。

(四)档案收集管理。安置工作完成后,房屋征收事务中心负责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建立档案。

(五)安置房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已安置小区进行社会事务管理,并确保未选拟安置房源不被他人私占和使用,组织执法力量及时制止和有效处置私占使用行为。

十、本方案未尽事宜中、省、市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本方案由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二、本方案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征收安置补偿补差标准表

         2.货币化安置价格及超安置面积区域类别补差标准表

      3.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附件1

征收安置补偿补差标准表

一、搬迁补助费、过渡费等补偿发放标准表

名称

标准

备  注

搬迁补助费

5元/㎡

重型机械设备按实际计算。

炉灶补助费

300元

以产权户为单位。

搬迁奖

10元/㎡

搬迁期限以30天计,每提前1天再增加1元,超过30天未搬迁交房的不计奖。

过渡费

3元/㎡·月

过渡期在一年以内的,按3元/㎡·月发放;超过一年的,按6元/㎡·月标准发放。现房安置或货币化安置按3元/㎡·月标准发放3个月。

备注:

被征收人所有补偿款项在其搬离原房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核发。

 

二、房屋结构补差及装饰装修补偿表(单位:元/㎡)

                      

    拆迁形式

结构、装修

产权调换相等部分

由被征收人向征收人补差

备注

框架

0

正数指被征收人向征收人补差;负数指征收人向被征收人补差(装饰装修补偿按实际装修房屋面积计算,含货币安置方式)。

砖混

20

砖木

50

穿逗

80

精装

-200

简装

-100

清水

0

  

三、安置住宅房屋楼层补差表(单位:元/㎡)

楼  型

层          数

1

2

3

4

5

6

7

六层楼房

50

40

30

10

0

-140

 

七层楼房

50

40

30

10

0

-60

-160

说明:正数指被征收人向征收人补差;负数指征收人向被征收人补差;电梯公寓互不找补。

                              

附件2

货币化安置价格及超安置面积区域类别补差标准表

征收安置区域

货币化安置价格(元/㎡)

超安面积≤10%

超安面积10%≥20%

超安面积>20%

一类区域

1.嘉禾街道办事处辖区。

2.九莲街道办事处辖区九莲社区;先锋社区1、2、3、4、5、8、9组;石溪村3、4、6、7社范围。

3.广德街道办事处的西园、西山、八角亭、二井沟社区范围。

4.富源路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

5.北固镇的向山村范围。

 

3600

 

货币化安置价格的60%

货币化安置价格的80%

以接房时公告的市场价为准

二类区域

1.九莲街道办事处辖区先锋社区6、7组;石溪村1、2、5社范围。

2.广德街道办事处的大板桥、七里桥、月山村、十字河村范围,包含台商园一期(月山村)、台商园二期(十字河)项目。

3.北固镇的颐康社区、龙楼社区、水库村、玉堂村、龙兴村范围,包含台商园四期(水库村)、龙兴怡园项目。

4.南强街道办事处马宗岭、大石桥、金鱼、桐子垭社区范围,包含机场小区、碧水新城(金涪小区、机场苑E)项目。

3200

货币化安置价格的60%

货币化安置价格的80%

三类区域

1.南强街道办事处张飞梁、定觉院、清净寺、涪江、机场、大转弯、谢家店、天星坝社区范围,包含龙坪新居A、龙坪新居B、清净新居一二三期项目。

2.新桥镇的小坝村、顺江村、顺河村、高岩村、菖蒲堰村、新桥村、新凤社区、凤台村、梓潼村、黄连沱村、偏岩村、杨板溪村、洪江村、龙池村、高字库村、双堰村、长伍村、登高村范围,包含凤台棚户区、新桥棚户区。

3.北固镇的飞凤村、火把堰村、双拱桥村、铜鼓山村、石骨堰村范围。

 

2800

 

货币化安置价格的60%

货币化安置价格的80%

四类区域

1.北固镇的窝窝店村、斑竹园村、联升村范围;

2.新桥镇的花祠村、银子村、新羊村、白家桥村、贵家垭村、大青村、凤阁村、新西村范围。

 

2400

 

货币化安置价格的60%

货币化安置价格的80%

备注:跨区域安置的,原面积须缴纳安置区域类别差价,超安面积按新安置区域类别价格结算。
附件3

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序号

补偿项目

性状

单 位

 

1

简易房、彩钢房

 

㎡

140

2

彩钢棚

 

㎡

80

3

临时棚

 

㎡

30

4

围墙

乱石、土围墙

m³

135

砖、石围墙

m³

360

5

院坝(晒坝)

三合土

㎡

33

砖、石、水泥砂浆

㎡

45

石板坝

㎡

43

6

粪池

土粪池

m³

100

水泥、三合土粪池

m³

150

条石粪池

m³

200

7

水窖

土水窖

m³

50

三合土水窖

m³

80

条石及砼水窖

m³

100

8

水池(饮用)

砣石、条石塘池

m³

70

石砌、砖砌、混凝土地

m³

100

9

水井

土水井

口

390

条石水井

口

940

压水井(含机械取水)

口

800

机井

口

1300

10

坟墓

普通土堆坟

座

1000  

砖、石、水泥修砌

座

1700  

砖、石、水泥修砌加有花岗石、其他材料刻成的墓碑

座

2500

11

沼气池

产气沼气

口

3000

未产气沼气

口

2000

12

观赏鱼池(房前屋后)

砖石砌筑鱼池

m³

40

浆砌鱼池

m³

35

土鱼池

m³

20

 

13

养殖鱼塘

条石塘

m³

8-10

水泥、三合土塘

m³

5-8

土鱼塘

m³

3-5

14

畜  圈

 

㎡

30

15

水缸

砖砌或石板

口

110 

16

地窖(苕窖)

 

口

160

17

水塔

 

个

200

 

18

灶台

单眼灶

个

200 

双眼灶

个

380 

土灶

个

150

红砖砌灶

个

500

瓷砖灶、水泥灶

个

700

节能灶(含设施)

个

1000

19

粮仓

砖砌或石板

m³

50 

20

围墙大门

铁大门

㎡

150

木大门

㎡

100

21

大棚(花棚、蔬菜大棚、蘑菇棚等)

竹架

㎡

9

钢架

㎡

20

其他棚

㎡

15

22

木楼望板

 

㎡

12  

23

堡坎

条石、砣石堡坎

m³

150

砼

m³

200

乱石堡坎

m³

70

其他

m³

30

水泥沙浆砌

m³

90

24

室外洗衣台

 

个

100  

25

房屋周围附着物

 

处

2000

备注:被征收人搬迁时套内有水、电、气、光纤电视登记户头的,由征收人负责恢复功能,套内无户头的被征收人在安置时,按照安置公告价格予以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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