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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家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遂经信函〔2010〕19号

各区县经信委,各有关工业企业:

2007年以来,我市相继有高金食品、新绿洲印染等企业的项目获得了国家资金支持,根据省经信委《关于印发〈三峡库区及其影响区工业废水治理国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川经环资〔2005〕357号)文件精神,对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国债项目的工程实行项目竣工验收制,由省经信委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为此,请各已经竣工的企业抓紧时间向我委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以便我委及时转报省经信委。请未完工企业,要按照申报要求,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早日竣工投入和验收。

附:1、川经环资〔2005〕357号

2、获国家资金项目名单

 

二0一0年十二月三日

 

附2:

遂宁市获国家资金项目名单

企业名称

项目名称

实施年限

遂宁市德泉化纤有限责任公司

综合利用废弃聚脂资源生产差别化涤纶短纤维项目

2008-2009

四川盛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火炬气回收项目

2008-2009

四川柏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LED绿色照明工程

2009-2011

遂宁市新绿洲印染有限公司

锅炉节能改造项目

-2010

印染废水治理工程项目

2009-2010

四川久大蓬莱盐化有限公司

热、电、盐联产装置节能改造项目

2009-2010

四川高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工业废水处理项目

2009-2010

四川鼎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年产4000万支高效高品质稀土三基色节能灯绿色照明产业化项目

2009-2010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合成氨尿素系统优化项目

2008-2010

 

 

 

 

 

 

 

 

 

 

 

 

四川省经济委员会文件

川经环资〔2005〕357号

 

 

 

 


 

四川省经济委员会

关于印发《三峡库区及其影响区工业废水治理

国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经委:

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计建设〔1990〕215号)和《四川省三峡库区及其影响区工业废水治理项目管理办法(暂行)》,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三峡库区及其影响区工业废水治理国债项目工程的管理,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经认真研究,制定了《三峡库区及其影响区工业废水治理国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经我委申报的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国债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主题词:国债项目 竣工验收 办法 通知

 

准印号:川府办文登第51号

 

三峡库区及其影响区工业废水治理国债项目

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三峡库区及其影响区工业废水治理国债项目(以下简称三峡国债项目)工程的管理,全面考核工程实施情况,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障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计建设〔1990〕215号)和《四川省三峡库区及其影响区工业废水治理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峡国债项目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由承担单位(项目法人)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由省经委负责组织。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三峡库区及其影响区工业废水治理国债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

二、验收依据

第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是:经国家和省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的工程设计、变更设计文件(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内容等若有调整,按照批准后的调整文件执行);经备案的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及合同文本;国务院对三峡项目的批复和国家发改委的投资计划和资金计划文件;国家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三、验收条件、内容和程序

第四条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一)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完成建设,通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二)需进行专项验收的项目(如环保、消防、卫生防疫等),经有关部门专项验收合格;

(三)工程经试运行满足设计要求;

(四)工程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并已经通过审计;

(五)参建单位已提交各自的工作报告;

(六)竣工文件已编制完成;

(七)经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八)项目技术资料按照要求归档,能够满足生产使用和维修的需要。

第五条 验收内容:

(一)建设内容完成情况;

(二)投资完成情况;

(三)工程质量及技术设备运转情况(包括环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设施等);

(四)项目工艺水平、处理效果及处理能力情况。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交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书,经市经委签署意见后转报省经委。省经委在15天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竣工验收专家组到项目现场进行验收。

第七条 验收专家组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并审议项目法人、招标代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听取并审议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工程运行监测报告和审计意见,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审议工程决算报告,实地查验建筑及公用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和使用情况,并对投资、工程设计、施工、设备质量、运行效果和投资效益等作出全面评价,形成验收意见书报省经委。

省经委根据验收专家组的验收意见书做出验收批复,并报国家发改委备案。

四、罚 则

第八条 项目竣工之后,凡不按照要求报请验收的企业,视同工程不按期完工,按《四川省三峡库区及其影响区工业废水治理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对验收中发现的工程、技术质量问题和工程运行后污染治理效果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责令限期整改;属重大技术质量事故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对验收中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投资严重偏离批复概算而未报告的、改变国债专项资金用途等重大问题,应当依法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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