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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征集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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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遂宁市促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政策(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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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22-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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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遂宁市促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政策(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公告

按照市政府安排部署,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起草了《遂宁市促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政策(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意见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9月30日前将具体意见反馈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委军民融合办秘书科(联系电话:0825-2226921,电子邮:376752195@qq.com)。

感谢大家对遂宁市军民融合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附件:遂宁市促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政策(征求意见稿)

附件1

遂宁市促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政策

(2022-2025年)(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态势,不断强化军民融合发展措施,促进军民技术、产品、资金与人才融合,推动我市军民融合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尽快构建我市军民融合深度发展良好格局,特对《遂宁市促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遂府办发〔2019〕6号)进行修订完善,形成《遂宁市促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政策》。

一、鼓励支持企业“民参军”。鼓励企业申请军民融合企业(单位)认定,对通过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认定并纳入《四川省军民融合企业(单位)名录》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支持企业取得军工生产相关资质,对通过政府和军方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一级、二级保密资质认证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通过政府、军方和具备认证资格的单位取得装备承制单位A类、装备承制单位B类、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5万元、5万元。

二、鼓励支持企业“军转民”。鼓励民口企业积极承接军工企业、军事科研院所军民两用科技成果并落地遂宁实现产业化,将经确认的科研成果产业化后,形成的产品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年销售总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以后每年新增部分按1.5%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单项成果转化奖励,累计奖励不超过3年。

三、支持军民融合企业技术创新。对主导制(修)订国家军用标准和为军事技术装备制订专业标准的军民融合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列入国家《“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的项目或产品给予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

四、支持军民融合重大项目建设。鼓励引进并支持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辐射带动作用强的军民融合重大项目建设。结合税收缴纳情况,对引进总投资额度亿元以上的项目,每个项目按确认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级军民融合基金(资金)支持的项目,按国家、省实际到位经费的15%、1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的配套补助。

五、鼓励军民融合企业市场拓展。支持军民融合企业拓展国内市场应用,对取得军工产品订单且军工产品年销售总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企业军工产品年销售总额的1%,每年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累计奖励不超过3年。

六、支持军民融合企业人才引进和培育。支持军民融合企业与高校联合建立培训中心,培养符合产业发展需求的人才。对军民融合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按《遂宁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遂宁市深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新十条措施〉的通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高层次人才,在住房、医疗、子女教育、家属就业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享受“遂州英才卡”综合服务。

七、鼓励创建军民融合高技术产业基地。对成功创建省级军民融合高技术产业基地的县(市、区)、市直园区,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军民融合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的县(市、区)、市直园区和单独申报成功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省级军民融合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的县(市、区)、市直园区和单独申报成功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八、鼓励企业产品推广。企业参加由军委、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等官方组织或批准的境内外防务展、军民融合产品展等军民融合类展览展示活动,事前经市军民融合发展主管部门审核认可的,按企业实际发生展位费的50%给予补助,单次展会补助额不超过5万元,单个企业当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九、畅通机制提供便捷快速高效服务。建立政府、科研院所、企业通畅的对接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高质量高效率为企业服务;建立便捷快速高速服务通道,为企业提供注册、规划、征地、基本建设、竣工验收、资质认证等一站式服务。每年开展考核评选,对在推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方面成效显著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在年度会议上予以表彰。

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服务平台,按照企业(平台)申报、政府审批的程序,可享受以上扶持政策。所奖励事项与《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遂府发〔2020〕5号)不重复。奖补资金从市工业发展资金、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等专项资金中安排。奖励(补助)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市与区20:80,市与市直园区35:65,市与扩权县0:100比例分担。

每年一季度由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和市财政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局等相关部门配合,组织兑现上一年度奖励。其中,第一、二、四、七条措施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初核;第三、五、八条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初核,协调市市场监管局和市科技局就相关内容组织实施;第六条由市委组织部组织实施,第九条由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各部门初审后报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汇总审核,再由分管副市长组织研究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本政策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3年,新政策施行后,《遂宁市促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遂府办发〔201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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