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市房金管函〔2015〕5号
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纠正违规缴存住房公积金问题的
通 知
各缴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关于纠正违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通知》(川建金发〔2015〕82号)精神,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3届9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纠正违规缴存住房公积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纠正“单位与个人按2:1比例扣缴住房公积金”问题。我市部分单位存在“单位与个人按2:1比例扣缴住房公积金”问题,这与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也是省住建厅督促我市整改的主要问题。从2015年6月起予以纠正,我市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一律实行“单位与个人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方最高缴存比例12%、最低缴存比例5%”。
二、纠正其他违规缴存问题。我市个别单位存在定额缴存(即全单位缴存职工按同一个缴存基数缴存)、差额缴存(即同一个单位缴存职工的缴存比例不一致或缴存基数计算方法不一致)、违反控高保低规定缴存(即缴存基数或比例超过缴存上限、缴存基数或比例低于缴存下限缴存)等问题。从2015年6月起予以纠正,严格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严格依法办事,对照检查本单位有无违规缴存行为,切实整改规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3届9次管委会议精神,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迟迟不整改的单位予以公开曝光。
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