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和组织在和平时期应当依法完成国防动员准备工作;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应当完成规定的国防动员任务。主要包括依照法律服兵役、接受国防教育、保护国防设施的义务等。
对承担贯彻国防要求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的企业事业单位,承担战略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承担军品转产、扩大生产任务的单位的国防动员义务以及所享有的补贴、补偿和政策优惠做了规定。
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防动员实施的需要,可以动员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民和组织担负支援保障军队作战、承担预防与救助战争灾害等国防勤务。
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接受依法征用民用资源的义务,并对征用的程序和补偿的原则以及免予征用的资源做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