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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遂宁市2025年度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5-12-10 14:16 浏览次数: 字体: [ 大 中 小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公布遂宁市2025年度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发展改革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增强收费政策透明度,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四川省2025年度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等目录清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5〕543号)、《关于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5〕204号)要求,现将《遂宁市2025年度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法律、行政法规、《四川省定价目录》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自动进入《目录清单》。未列入《目录清单》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制度,对外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执收单位(机构)要切实规范收费行为,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公示栏等方式在醒目位置公示执收单位(机构)名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文号)、投诉电话等内容。

三、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发展改革部门要结合辖区实际及时公布属地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收费监管力度,规范收费行为,创造良好的价费环境。

附件:遂宁市2025年度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遂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2月5日

附件

遂宁市2025年度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类型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收费标准(详见表后相关文件)

收费文件
(文号)

定价

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是否
涉企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备注

交通服务收费

一、车辆通行费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2020年以前批复收费高速公路(基价+桥隧加收):一类客车为0.50—0.6元/车·公里;一类货车(含专项作业车)0.35—0.39元/车·公里,特大桥梁和隧道适当加收,同一收费区间综合收费标准原则上控制在1.0元/车·公里(超特大桥梁和超特长隧道区间除外);全路段综合平均收费标准控制在0.8元/车·公里。客车车型收费系数为1:2:3:4.
2020年以后批复收费高速公路(基价+投资调整):一类客、货车(含专项作业车)均为0.56—0.85元/车·公里,客车收费系数为1:2:3:4,货车收费系数为1:2:3:3.9:4.7:5.4。
一级公路一类客车基价标准为0.25元/车·公里,一级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为0.05元/吨·公里。

川发改价格规〔2021〕237号,川交发〔2005〕101号,川交发〔2016〕27号,川交发〔2017〕45号,川交发〔2020〕26号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是

否

否


交通服务收费

二、停车收费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起价3元—10元,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遂发改函〔2025〕32、52、54、58、77、93、94号,遂发改函〔2024〕17、26、36、86、115号,遂发改函〔2023〕43、127、131、141、154号,遂发改函〔2022〕24、49、50、178、179号,遂发改函〔2021〕45、78、79、209、210、211、212号等文件

市、县人民政府

文广旅游局、
公安局、
卫健委、
交通运输局、
教育体育局等

是

否

否

住宅小区停车服务除外

交通服务收费

三、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

(一)拖车费

基价(拖行10公里内):一类车300元,每增拖1公里加收10元;二类车400元,每增拖1公里加收15元;三类车500元,每增拖1公里加收20元;四类车600元,每增拖1公里加收25元;五类车700元,每增拖1公里加收30元;六类车800元,每增拖1公里加收35元。

川发改价格〔2025〕395号

省价格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否

否

否


(二)吊车费

基价(吊装6小时内):一类车400元,每增加作业1小时加收50元;二类车500元,每增加作业1小时加收60元;三类车600元,每增加作业1小时加收70元;四类车800元,每增加作业1小时加收80元;五类车1000元,每增加作业1小时加收90元;六类车1200元,每增加作业1小时加收100元。

川发改价格〔2025〕395号

省价格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否

否

否


交通服务收费

四、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

1、车辆清洗费:大型20元/辆次; 中、小型10元/辆次。
2、车辆清洁费:大型10元/辆次; 中、小型5元/辆次。
3、车辆停放费:小型2元/辆次、每8小时;中型5元/辆次、每8小时; 大型10元/辆次、每8小时;豪华高级客车(购车价在80万元以上)20元/辆次、每8小时。

川发改价格﹝2011﹞1763号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是

否

否


旅客基本服务收费

1、一级站:一档2元/票;二档1.5元/票;三档1元/票。
2、二级站:一档1元/票;二档0.5元/票。
3、三级站:一档0.4元/票;二档0.2元/票。

川发改价格﹝2011﹞1763号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否

否

否


公共事业服务收费

五、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城市居民(包括暂住人口)以户计收,每户每月6元(低保户凭有效证件减半征收)。

川办发〔2006〕28号,遂府办发〔2006〕25号

市、县人民政府

住建部门

否

否

否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职工(包括临工)人数计收,每人每月2.5元;

2.学校住校生寝室按每间每月6元标准收取,每年按10个月计算;

3.建筑、拆迁、装修施工工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元计算;

4.餐饮业、蔬菜水果店、鲜花店和宾馆餐厅按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1.5元,摊点按每天1.5元收取;

5.生产经营单位(包括车站、医院)、商业网点、娱乐场所等按营业场所面积计收,100平方米及以下按每平方米每月0.6元,超过100平方米的部分按0.3元计收;

6.自运垃圾每吨48元,按入场量和协议计收。

川办发〔2006〕28号,遂府办发〔2006〕25号

市、县人民政府

住建部门或城管部门

是

否

否


公共事业服务收费

六、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1、主终端收费标准,城镇居民用户:成都市24元/月·户,其他市(州)23元/月·户;农村居民用户:22元/月·户。
2、副终端收费标准,以户为单位计算,第一台6元/月,第二台4元/月,第三台及以上每台2元/月。

川发改价格〔2024〕152号

省价格主管部门

广电部门

否

否

否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七、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

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

拍卖金额100万元以下,费率3.5%;100-500万元,费率 3%; 500-1000万元,费率2.5%;1000-5000万元,费率1.5%; 5000-10000万元,费率1%; 10000-100000万元,费率0.5%; 100000万元以上,费率0.1%。

川价发﹝2006﹞229号,川发改价格﹝2015﹞86号

省价格主管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

是

否

否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八、公证服务收费

(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川发改价格〔2021〕393号

省价格主管部门

司法部门

是

否

否


(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九、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一)法医类司法
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川发改价格〔2022〕226号

省价格主管部门

司法部门

是

否

否


(二)物证类司法
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十、住房物业管理费


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和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遂发改〔2013〕431号

市、县人民政府

住建部门

否

否

否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十一、危险废物处置费

(一)医疗废物处置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川发改价格〔2011〕1776号,遂发改函〔2024〕77号

市人民政府

住建部门、城管部门或卫生健康部门

是

否

否


(十二)其他危废处置费

1、可综合利用特殊危废类:≦3元/千克;
2、废弃剧毒化学品类,≦1元/克;其他废弃化学品类,≦20元/千克;
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类,≦8元/千克;
4、工业废水处理污泥类,≦3元/千克;
5、其他危险废物类,采用焚烧工艺无害化处置的≦5元/千克,固化+填埋方式无害化处置的≦4元/千克。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

川发改价格〔2011〕1776号,遂发改〔2012〕49号

市人民政府

住建部门、城管部门或卫生健康部门

是

否

否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十二、生猪定点屠宰服务费收费


40元/头-180元/头。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

川发改价格规〔2021〕237号及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文件。

市、县人民政府

农业农村部门

是

否

否

暂按现行价格政策执行,待《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修订后,按新规定放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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