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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遂财采〔2019〕11号)

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9-05-20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投 诉 人:上海新建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一环路北四段112号1栋2单元1205座

  法定代表人:施龙海

  联系方式:13668255988

  委托代理人:顾幸完

  联系方式:17380546579

  被投诉人:四川思渠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遂宁市河东新区五彩缤纷路108号鼎盛国际银座20楼16-17号

  联系人:邓女士

  联系方式:0825-8085848

  2019年4月10日上海新建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建设)对四川省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西宁片区遂宁西出口南侧用控规调整论证服务采购项目(采购编号:5109012019000028)向我机关提出投诉,现已审查完毕。

  一、投诉事项

  被投诉人代理的“四川省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西宁片区遂宁西出口南侧用地控规调整论证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5109012019000028)(以下简称:本项目)招标文件竟然要价300元,此举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依据”之规定(被投诉人如提供纸质招标文件,其制作(印刷)成本应在10元以内,即使盈利性图文打印店收费也不超过20元,该项目仅提供电子版则必须免费),并且涉嫌以此高价营利手段抬高投标成本、非法排斥阻挠潜在供应商投标。其后,被投诉人于2019年3月20日突然发出所谓“终止采购的通知”,无正当理由,无任何法定依据,并且没有财政部门的相关手续,由此必须承担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擅作主张的法律后果。同时还必须赔偿投诉人因参与投标活动而遭受的差旅费和编制投标文件的人力物力成本损失损失。投诉人为此多次与被投标人交涉,但被投诉人轻描淡写、敷衍搪塞,企图蒙混过关、逃避法律责任,至令甚至连招标文件费和投标保证金都未予退还。

  二、审理查明

  投诉人提起投诉前没有依法进行质疑。

  三、处理决定

  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提起投诉前没有依法进行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投诉人提起投诉的条件,故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对投诉人、被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遂宁市财政局

  2019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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