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直各园区食药监分局:
为规范化妆品经营行为,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风险排查处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药监办〔2019〕27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化妆品经营日常监督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摸底调查
各地要组织对化妆品经营企业进行摸底调查,摸清辖区经营者基本情况,建立健全化妆品经营企业监管档案;加强与卫健等部门沟通联系,实时掌握化妆品经营企业动态信息。
二、开展监督检查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四川省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开展监督检查。
(一)重点单位
化妆品批发市场、专卖店、商场、超市、美容美发机构、洗浴场所等。
(二)重点品种
美白祛斑类、染发烫发类、祛痘抗粉刺类、育发类、防晒类等5类易违法使用禁限用物质的化妆品、特殊用途化妆品和进口化妆品。
(三)重点内容
1.检查化妆品的合法性。国产化妆品是否取得有效的生产批件,进口化妆品是否经过检验。
2.检查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质量合格标记;名称是否符合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相关规定;是否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标注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国产化妆品是否标明生产企业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标示批准文号;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标示备案文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的批准文号或备案号是否真实、有效;产品标识标签或产品说明书上有宣称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及防晒功能的化妆品,是否有国产或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批准文号;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宣传疗效;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使用医疗术语;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标注有适应症;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存在虚假或夸大宣传。
3.检查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情况。化妆品经营企业是否严格按《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保化〔2012〕9号)文件要求,加强和规范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
4.检查储存条件及卫生情况。化妆品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是否保持内外整洁;化妆品的储存条件是否与标签所标示的条件相一致。
5.检查化妆品是否在使用有效期内。
6.检查是否存在自制化妆品等违法行为。
三、加强抽检密度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直各园区食药监分局可根据情况自行组织对化妆品进行抽验。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职责,强化日常监管,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和工作机制,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抓好工作落实。
(二)加强督促引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监督企业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对化妆品经营企业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培育诚信经营意识,强化企业责任意识,提高经营质量管理水平。
(三)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坚持依法行政,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化妆品要及时采取下架、暂停销售、信息通报等有效措施,确保消费者使用安全;对违法违规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加强宣传教育,促进社会共治。通过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平台以及现场宣传等方式,普及化妆品安全知识,报道工作动态,公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营造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工作中遇有重大情况,应及时上报。请于2019年11月5日前将日常监管工作总结报遂宁市市场监管局化妆品科。
联 系 人:杨 琪
联系电话:13882533222,邮箱2698164214@qq.com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