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转发《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工商局 发布时间:2017-09-15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工商(质监)局、市直各园区工商分局,市局相关部门:

  现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以下简称《办法》)文件转发你们,请根据各地实际,结合以下工作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强化宣传

  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是工商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局要高度重视,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通过报刊、电台、网络等形式加大《办法》的宣传,组织系统内外学习,尽快将查处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联系,形成合力

  各局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其他查处部门的联系,做好协调沟通,坚持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维护市场秩序。要积极推进部门协同监管与信用监管,运用、维护好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平台,对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法予以公示,实施联合惩戒,达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效果。

  
  遂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9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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