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发布的《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50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涉及我市蓬溪县赫溪农夫桶装水店销售的1批次天然饮用水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被抽样单位:蓬溪县赫溪农夫桶装水店;抽样单编号:SC20510000003940269;产品名称:品量天然饮用水;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四川顺康饮料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08-14;规格型号:18.9升/桶;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蓬溪局)现场检查,该店购进该批次天然饮用水350桶,除抽样的7桶外,其余343桶于2020年8月27日已销售完,无法召回。
(二)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1、灌装时,水桶未彻底消毒;2、饮用水在运输途中被污染;3.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供货商资质和合格证制度。该店作出整改承诺,整改措施为:1、召回该批不合格品量天然饮用水;2、购进品量天然饮用水时,向供货商索要该批次品量天然饮用水的合格检验报告。
(三)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罚,结合本案实际,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上述品量饮用水的进货来源。蓬溪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