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免罚减罚典型案例(第四期)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5-07-16 10:2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我市市场监管部门大力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机制依法实施免罚减罚,现将第四期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河东新区分局查处某药店销售劣药案

2025年4月8日,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河东新区分局对某药店进行检查,发现其经营的2盒氧氟沙星滴眼液(有效期至:2025.03)已超过有效期。

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劣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鉴于其系初次违法,事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涉案药品过期后未销售,且涉案货值金额小,参照《川渝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相关规定,2025年5月29日,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河东新区分局对其作出减轻处罚决定。

案例2  射洪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年12月20日,射洪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射洪市某经营部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有超过保质期的串享菜(速冻烧烤系列)与其他合格食品混放一处,未见不合格食品区标识。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鉴于其系初次违法,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事后积极整改,且本案违法货值金额小于500元,涉案产品数量较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的相关规定,2025年3月7日,射洪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免予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3  大英县某养生馆对其商品的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5年5月,大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养生馆现场检查,发现其对“国肽胶原蛋白肽特殊膳食”的宣传视频的内容中多处出现暗示食用该产品对多种人体疾病有治疗效果的内容。

当事人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鉴于其系初次违法,开业时间短,涉案食品未销售,暂未造成财产损失,且其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相关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参照《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的相关规定,2025年7月2日,大英县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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