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直各园区市场监管分局:
为贯彻落实省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暨开展第二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的通知》(川药监发〔2020〕64号)精神,规范我市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和使用行为,严厉打击第二类精神药品违法违规行为,我局结合实际,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暨开展第二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1日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进一步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暨开展第二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本次专项检查,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使用环节管理现状,分析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更加扎实有效的监管举措,提高精细化、科学化监管能力和水平。依法严厉打击第二类精神药品违法违规行为,提升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水平,堵塞监管漏洞,保障公众合理用药需求,严防流入非法渠道,防止药物滥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内容
(一)检查范围
药品零售企业(包括市州核发许可证的零售连锁总部,下同)、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医疗机构。
(二)重点品种
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盐酸曲马多片、盐酸曲马多注射液、阿普唑仑片、艾司唑仑片、地西泮片、氯硝西泮片、氨酚羟考酮片、注射用甲苯磺酸瑞马唑仑、右佐匹克隆片、佐匹克隆片、酒石酸布托啡诺注射液、酒石酸唑吡坦片、劳拉西泮片、咪达唑仑注射液、地佐辛注射液等。
(三)检查重点
目前我市药品零售企业均没有取得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经营许可,对药品零售企业重点检查是否有违法超范围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情况。
对医疗机构重点检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购进渠道、数量,储存管理和安全管理情况等。
三、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检查分安排部署、重点检查、总结提炼三个阶段。
安排部署阶段。(2020年4月—5月)
各县(市、区)局、分局要精心安排本次专项检查,做好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和使用单位摸底排查工作,结合监管实际,制定检查计划,确保工作实效。
重点检查阶段。(2020年6月—12月)
各县(市、区)局、分局要结合日常监管、有因检查和投诉举报等,对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和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市局适时对各区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总结提炼阶段。(2021年1月—3月)
对前期开展检查情况进行总结提炼,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严把准入、加强监管、防止流失的具体举措。对个别案情复杂的单位继续开展调查,进一步深挖源头,不查清绝不放过。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检查,落实责任。各县(市、区)局、分局应当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加大对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巡查力度,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药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格第二类精神药品购销、发货、储运以及从业人员管理等各环节的管理,持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风险防控措施,严防流入非法渠道。
(二)严厉查处,形成震慑。各县(市、区)局、分局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发现医疗机构使用的第二类精神药品涉嫌流入非法渠道的,要及时将案情通报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同时抄送同级公安机关。对公安机关通报的第二类精神药品流失案件,要及时开展调查,依法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三)畅通信息,及时总结。市局将落实专人定期登录国家特殊药品生产流通信息报告系统,监控特药流向本辖区医疗机构情况,发现医疗机构异常购买行为及时通报相关区县局,进行跟踪检查。各县(市、区)局、分局从2020年6月起每月23日前报送当月第二类精神药品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并于2021年3月15日前报送总结至市局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在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时发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联系。
联系人:陈亚丽;联系电话:2378917
邮 箱:714695036@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