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直园区市场监管分局,市局相关科室、支队:
现将《遂宁市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食品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22日
遂宁市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
食品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严厉打击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特殊形态或包装形式的食品非法添加、虚假宣传、违规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省局《关于开展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食品专项整治的通知》(川市监办〔2020〕54号)文件精神,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食品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整治范围
(一)整治对象
1.企业名称中含有“生物”“科技”“医药”“营养”等字样的,获证类别为饮料、糖果、果冻、代用茶、茶制品、其他酒、水产制品等食品生产者及委托生产者。
2.母婴店、医院及其附近的食品销售单位、相关食品生产者直销网点、线上销售渠道以及面向老年、病弱群体的“保健”类店铺等食品经营者。
(二)整治的违法违规行为
1.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备案的特殊食品。
2.生产经营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非食用物质、药品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
3.食品标签、说明书明示或暗示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及保健功能,利用包括广告、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
4.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话营销、直销等方式违法营销食品,将普通食品与特殊食品进行混放销售、以普通食品冒充特殊食品销售等违规销售行为。
二、整治措施
(一)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自查
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对生产经营情况和生产经营的食品开展全面自查。
1.自查要求
各县(市、区)局、分局要督促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等规定要求,对生产经营情况和生产经营的食品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重点自查生产许可、过程控制、非法添加、标签标识、宣传和销售等情况。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食品标签进行检测,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切实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2.自查重点
①生产许可情况。是否持续保持食品生产许可条件,是否以固体饮料等许可类别超范围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等。
②过程控制情况。是否采购使用无合格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是否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设立食品安全关键环节的控制措施及操作规程,是否无产品标准受托生产食品,受托生产是否按照规定留存样品并做好记录。
③非法添加情况。食品原料是否来源明确、标识清楚,是否专人管理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中是否按照产品配方进行投料,原料领用、投料等记录是否齐全,是否违法添加药品、非食用物质、仅限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等。
④标签标识情况。产品名称是否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是否使用药品名称命名食品,营养信息是否真实客观,是否执行相应食品安全标准或标注适用婴幼儿等特殊人群,是否标注或暗示有疾病预防、治疗或保健功能及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
⑤宣传和销售情况。是否如实记录进货查验等信息,是否购进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以及保健功能的普通食品并与特殊食品混放销售,是否在销售中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专家推介、虚假广告等形式向婴幼儿、儿童、老年等特殊人群进行虚假宣传,是否未经许可或在许可登记的经营场所外,利用网络、会议、电话等营销方式违法销售。
(二)严格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局、分局要结合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和许可工作实际,对整治对象进行全面梳理,建立工作台帐(附件1,于6月25日前报市局食品生产科),掌握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原料使用、适用人群、包装或食用形式、委托生产等情况。要结合风险分级监管要求和企业自查情况,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企业是否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原料是否合法合规,采购、投料等记录是否真实,是否非法添加,标签标识是否虚假,是否非法销售和虚假宣传等。对发现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的产品,要及时进行核查,严防严控食品安全风险。
(三)加强抽检监测
要结合年度抽检计划,做好整治对象中涉及食品的抽检监测工作,并有针对性地开展食品标签的检测。要对有委托生产、涉嫌疾病预防、治疗及保健功能声称或“纤体”“瘦身”等类似宣传用语、有适宜人群或定量食用的食品,加大抽检监测力度。重点检验与宣传用语相关的物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非法添加咖啡因、双醋酚丁、匹克硫酸钠、麻黄碱、伪麻黄碱、酚酞、西地那非、育亨宾、布洛芬、盐酸二甲双胍、γ-羟基丁酸等药品、非食用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四)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检查和抽检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处置,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落实违法行为“处罚到人”。对问题产品要进行追溯,并及时通报涉及地市场监管部门。涉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要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三、时间安排
(一)行动部署阶段(2020年6月25日前)
按照国家总局、省局工作部署,制定全市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组织各县(市、区)局、分局对辖区内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生产企业建立工作台账;采取符合当前疫情防控要求的方式,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部署。
(二)自查自纠阶段(2020年7月31日前)
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风险,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三)集中整治阶段(2020年8月1日至10月31日)
采取全面检查、突击重点检查、抽样检验等方式,全面组织开展集中整治,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总结提高阶段(2020年11月1日至11月20日)
全面总结分析本次专项整治中的相关经验,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研究建立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措施,从根本上、长远上解决违法违规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深刻汲取湖南“倍氨敏”固体饮料冒充特医奶粉销售案件的教训,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把专项整治行动作为重要工作任务抓实抓好,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各县(市、区)局、分局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实际制定细化专项整治方案,推动专项整治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二)协作配合,统筹推进工作。此次专项整治,涉及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食品抽检、广告监管、反不正当竞争、稽查执法等多个环节和业务单位,头绪多、任务重。各单位要扎实贯彻落实全省食品经营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省局开展的婴配乳粉和特医食品经营专项大检查,围绕生产许可、标签标识、虚假宣传等重点整治内容,加大工作统筹力度,推进各业务单位形成既分工明确,又协同配合的工作格局,共同做好隐患排查整改、专项抽检监测、问题核查处置、打击违法犯罪等各项工作,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实效。
(三)广泛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各单位要以《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标准规范为重点,采取警示约谈、集中培训、上门宣传等多种形式,切实加大对相关生产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力度,增强相关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法规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依法依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要采取微博、微信、宣传画单以及主题宣传活动等多种形式,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科普宣传,曝光违法案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增强消费者的防范意识、维权意识和识假辨假能力。
(四)认真总结,及时报送信息。各县(市、区)局、分局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主动与相关业务科室、支队加强沟通联系,要及时收集掌握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认真总结经验和做法,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举措。各县(市、区)局、分局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主要做法、典型案例、发现问题及原因分析、制度建设及工作建议要形成总结报告,并如实填报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附件2),于2020年11月20日前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报送市局食品生产监管科。
联 系 人:
食品生产科:谢 芳,0825-2378909,378890352@qq.com
食品流通科:黄 博,0825-2378912,310731981@qq.com
食品抽检科:邓 俊,0825-2378927,36421047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