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免罚减罚典型案例(第五期)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5-08-19 10:2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我市市场监管部门大力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机制,依法实施免罚减罚,现将第五期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  蓬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卫生院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案

2025年3月4日,蓬溪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卫生院进行现场检查时,在检验科操作台上发现已失效的“君诺®一次性使用静脉血样采集针”。

当事人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仅为0.2元,参加并通过了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学法考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参照《川渝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2025年4月10日,蓬溪县市场监管局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2  安居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案

2025年3月28日,安居区市场监管局在某公司核查举报时发现其销售货架上摆放有“金正”5A全兼容闪充数据线3盒,其标注的执行标准为GB/4943.1-2011,该标准为国家已废止的强制性标准。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发布召回公告并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安居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5月30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3  船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母婴用品店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食品案

2025年4月11日,船山区市场监管局对某母婴店核查举报时发现其保健食品专区(专柜)货架上3罐特殊医学用途婴儿乳蛋白部分水解配方食品,无中文标识的生产商家,其外包装上未见“国食准字”。

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鉴于其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2025年5月16日,船山区市场监管局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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