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利国委员:
你在市政协七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完善企业信用监管的建议》(第44号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2013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施
<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
任务分工的通知》,明确提出“放宽工商登记条件,实行‘宽进严管’”“推动建立统一的信用平台”等改革要求。
顺应改革形势,我市于2014年12月成立了遂宁市市场主体信息管理分局,作为市工商局的内设机构,承担全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任务;先后出台了《遂宁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遂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遂宁市市场主体信用工作考核办法》等政策文件,为我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建设管理工作提供了制度和机制保障。
经请示市委、市政府同意,我市在全省率先开发了遂宁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于2015年7月1日上线运行。该系统可对市、县(区)两级产生的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分析,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数据交互,并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对社会公众进行公布。截止2017年4月30日,全市共采集信息1058738条;向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查询5500余次。协作监管方面,与人行遂宁中心支行出台了《关于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的意见》,将遂宁市市场主体基础信用报告嵌入银行业贷款和金融服务流程,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初步构建起“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格局。
二、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归集不及时。受部门认知、系统关联等因素影响,该系统目前归集到数据主要以工商登记的基础数据居多,其他行政部门产生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偏少。
(二)信息共享不充分。企业信用信息分散在具备监管职能的各个政府部门,由于政策障碍和各部门数据使用规范等因素,部门间信息交流不畅通,未能真正形成部门信息共享。
(三)信用应用不全面。虽然我市在金融领域推广运用企业信用信息数据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但在政府招投标、政府专项资金安排、项目审批、政策扶持以及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等方面运用企业信用信息数据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近期打算
针对我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近一段时期,我市将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一是修订完善《遂宁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于2015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即将到期。我们将按照中、省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工作的相关要求,紧密结合遂宁实际,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尽快完成修订工作。二是召开工作推进会。计划于今年6月中旬,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全市市场主体信息归集、公示及共享工作推进会,凝聚合力,形成共识,统筹部署下步工作。
(二)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一是开展工作调研。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调研,全面摸排在组织机构、信息化建设、信息交换共享、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等方面存在问题,梳理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二是完善系统功能。积极推动遂宁市市场主体监管部门协作平台 “部门抄告”“数据采集”“信息共享”等功能模块的使用,建设形成全市集中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一网归集和数据共享。三是强化督促检查。会同市政府目标督查室等单位,进一步做好督查考核工作。通过月度督查通报、季度现场抽查、年度综合考评等方式,层层传导压力,落实责任。
(三)进一步做好推广运用。拟与有关部门签订部门信息共享及协调监管协议,积极推动“数据”共享和运用;探索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大数据分析,“用数据说话、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决策、用数据创新”;强化信用监管、部门联合惩戒和社会协同治理,有效提升事中事后监管的能力和水平。
四、中长期设想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特别是涉企信息归集工作是一项涉及多部门、跨区域的系统工程,需要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共同推进。
(一)完善平台建设。要主动融入智慧遂宁城市建设规划,全力做好遂宁市市场主体信息管理系统二期开发工作。在智慧遂宁城市建设统一框架下完善“双告知”、落实“双反馈”,开发全市“双随机”、联合惩戒、监管预警等功能模块,把遂宁市市场主体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成为我市对市场主体唯一的一体化综合监管平台,真正实现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综合监管。
(二)强化信息归集。加强信息整合,建立涉企信用信息归集机制,整合各部门涉企信息资源,解决企业信息碎片化、分散化、区域化的问题。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基础信息和政府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其他监管信息,全部归集到企业名下,形成企业的全景多维画像。建立跨部门信息交换机制,推动政府及相关部门及时、有效地交换共享信息,打破信息“孤岛”。健全信息归集机制,完善企业信息归集办法,定期公布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制定信息归集标准规范,提升信息归集的统一调度处理能力和互联互通的协同能力。
(三)健全惩戒机制。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完善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形成统一的“黑名单”管理规范。完善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限制制度,将信用信息作为惩戒失信市场主体的重要依据。实行跨部门信用联合惩戒,加大对失信企业惩治力度,对具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失信市场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遂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6月12日
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