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直各园区市场监管部门,市局相关科室:
为贯彻落实《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和《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等规定,大力推进无证无照经营协同监管、联动监管、智慧监管和审慎监管,促进市场监管职能到位,降低履职风险,市局对全市市场监管系统综合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坚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把综合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作为制度化、常态化工作来抓,与其他日常业务工作相结合,做到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形成本系统各职能机构各司其职的无证无照协同监管工作格局。要以保民生、保安全、保稳定为主线,每年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抓住重点地区、重点时段、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强化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力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动各类市场主体发展壮大。
(二)基本原则
——坚持疏堵结合。对无须取得前置许可且经营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督促其办理营业执照;指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营者,通过限期整改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关证照;对存在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安全隐患、危害人体健康、破坏公共资源、造成环境污染、严重扰乱市场和社会秩序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坚持协同配合。要遵循“政府领导、部门协同、综合治理、惩教结合”的原则,与其它职能部门一道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在市场监管系统内做到分工负责、各尽其责,依法行政、协同执法,确保综合整治无证无照行为抓出成效。
——坚持突出重点。对存在生产安全隐患、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影响社会治安和城市管理、干扰群众日常生活,有损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文化环境等负面影响严重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重点整治、依法查处。
二、整治范围
(一)烟花爆竹、民用爆破物品、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等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散乱污”企业、特别是餐饮、洗染、食品药品生产企业等严重污染环境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三)互联网服务、文化娱乐、餐饮、洗浴、旅店、商场等人群聚集场所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四)餐饮、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美容、营利性医疗机构等涉及人民生命健康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五)经销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涉及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六)城镇主要街道、校园周边、车站码头、城乡接合部、物流园区、旅游景区、集贸(专业)市场等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七)建材加工、建筑材料销售、典当、公章刻制、废旧物资回收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八)房地产中介(含电商、网络平台)、货运代理、职业介绍、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九)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重点查处的其他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三、整治重点和责任分工
1.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牵头部门:信用监管科;责任部门:登记注册科等相关科室,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直各园区市场监管部门)。
2.已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且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牵头部门:信用监管科;责任部门:登记注册科等相关科室,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直各园区市场监管部门)。
3.未经许可或批准,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批准手续,擅自从事工业产品生产、安装、维修经营行为(牵头部门: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责任部门:市局相关科室,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直各园区市场监管部门)。
4.未经许可或批准,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批准手续,擅自从事特种设备制造行为(牵头部门:特种设备科;责任部门:市局相关科室,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直各园区市场监管部门)。
5.未经许可或批准,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批准手续,擅自从事食品生产行为(牵头部门: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科;责任部门:市局相关科室,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直各园区市场监管部门)。
6.未经许可或批准,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批准手续,擅自从事食品经营行为(牵头部门:食品流通安全监管科;责任部门:市局相关科室,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直各园区市场监管部门)。
7.未经许可或批准,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批准手续,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行为(牵头部门:餐饮服务监管科;责任部门:市局相关科室,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直各园区市场监管部门)。
8.未经许可或批准,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批准手续,擅自从事药品生产或经营行为(牵头部门:药品安全监管科;责任部门:市局相关科室,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直各园区市场监管部门)。
9.未经许可或批准,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批准手续,擅自从事化妆品生产行为(牵头部门:化妆品监管科;责任部门:市局相关科室,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直各园区市场监管部门)。
10.未经许可或批准,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批准手续,擅自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行为(牵头部门:医疗器械监管科;责任部门:市局相关科室,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直各园区市场监管部门)。
四、有序开展综合整治
为确保综合整治行动制度化、常态化,每年至少开展1次,每次可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主要开展两项工作:一是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向社会广泛宣传《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专项整治精神,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二是召开动员会进行安排部署。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主要把握好“四个环节”:一是调查摸底环节。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直各园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普查,特别是意见明确的综合整治范围和重点的无证无照经营,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直各园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将区域内各类无证无照经营主体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开业时间、未办证照原因等内容进行统计造册,建立无证无照经营动态监管库。二是严格整治环节。要严格对照清理整治要求,逐家逐户清理整治,深入检查存在问题。三是发证补照环节。要督促符合产业政策、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无证无照经营户补办手续,引导其合法经营。四是巩固规范环节。要健全和落实举报投诉制度,加强日常监管,确保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在清理整治工作基本结束后,要进一步“回头看”、“回头查”,严防思想松懈和力度减弱,确保整治工作不回潮、不反复。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年度专项整治结束后,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直各园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对整治工作进行自查和总结,并将总结报送市局信用监管科。市局可在每年度适当时间开展全市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工作督导,并对督导结果予以通报,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指标。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综合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涉及市场监管工作的方方面面,必须发挥整体职能,齐抓共管,才能达到预期效果。市局成立由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各分管局领导任副组长,各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的综合整治无证无照经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信用监管科,信用监管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直各园区市场监管部门要比照市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业务条线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扎实开展综合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
(二)大力推行无证无照经营信用监管。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直各园区市场监管部门要立足信用监管、智慧监管和社会共治理念,依托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积极探索和推进建立无证无照经营信用记录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将无证无照经营信息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并通过部门信息互联共享和联合惩戒,形成“查无”工作监管合力,增强“查无”工作威慑力,推动“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落到实处。
(三)狠抓督导促落实。市局各相关科室要加强对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直各园区市场监管部门综合整治工作的指导、督导,推动工作落实。要深入综合整治第一线,切实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帮助解决一线综合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以专项督导和全面督导相结合、定期督导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推进综合整治工作和责任落实。
(四)强化信息沟通。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直各园区市场监管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综合整治工作有关信息、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报送,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将综合整治工作情况和《无证无照经营情况统计表》(附件1)、《综合整治无证无照经营统计表》(附件2)一并报送市局综合整治无证无照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综合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重要信息、突发事件、大要案件以及遇到的政策性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市局报告和请示。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