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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食用盐市场价格秩序的提醒告诫函

来源: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8-25 15:0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盐业生产企业、盐业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

    受日本核污染水排海事件的影响,部分地区出现食盐抢购的苗头。为维护食用盐市场价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规定,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价格自律,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稳定价格水平。

    二、不得借突发之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食用盐产品价格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三、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食用盐产品。

    、不得违背消 费者(用户)意愿强制捆绑搭售其他商品(服务)或在法律规定以外附带其他不合理条件,变相提高价格或强制收费。

    六、经营者销售食用盐产品时,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七、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八、不得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

    九、各经营者应当强化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意识。建立和完善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和纠错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

    十、各经营者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告诫民众理性购买食用盐产品。

    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经营价格行为。遂宁市市场监管局将进一步加大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力度,紧盯群众投诉举报、舆情反映,严肃查处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12315电话举报投诉,同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线索材料。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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