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对遂宁市船山区恒辉食品厂生产不合格香辣烤肠汉堡、恒辉面包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22号)

来源: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10-13 18:5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发布的《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26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涉及我市宁市船山区恒辉食品厂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省局2020年第26通告我市1批次不合格香辣烤肠汉堡、1批次恒辉面包;抽样单编号GC20510000003933256GC20510000003933255被抽样单位:遂宁市船山区恒辉食品厂;生产日期:2020422日;不合格项:“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经开区局)现场检查,船山区恒辉食品厂生产该批次香辣烤肠汉堡50袋,共计2.25公斤,2020423日抽检30袋,剩余的20袋已销售完;生产该批次恒辉面包50袋,共计2.25公斤,2020423日抽检30袋,剩余的20袋已销售完

(二)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工人的疏忽把没有进行出厂检验的香辣烤肠汉堡、面包进行出厂检验开区局责令该进行整改复查:1.立即开展生产流程自查,排除可能导致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有的风险。2.落实生产人员工作负责制,保证生产各环节都符合食安法规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检验合格出厂制度。3.工作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生产时穿戴清洁工作帽和手套。

(三)行政处罚情况

遂宁市船山区恒辉食品厂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恒辉面包和香辣烤肠汉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和第二款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该企业无主观故意,积极配合监督执法,如实供述违法事实;涉案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低,无消费者反映因食用你(单位)生产的恒辉面包和香辣烤肠汉堡而身体不适,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和危害。具有《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情形。决定对你(单位)减轻处罚。

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贰拾伍元整(125.00);

共计罚款人民币壹万零壹佰贰拾伍元整(10125.00)。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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