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直各园区相关单位,市局相关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强化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贯彻落实,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济和信息化厅 公安厅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川市监发〔2019〕28号)要求,现就有关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如下:
一、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环节监管
(一)搞好生产企业摸排工作。组织对辖区内所有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开展一次摸排。督促企业按照新标准改造升级生产线,标准实施过渡期内严禁生产既不符合新标准又不符合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通过多渠道消化不符合新标准的库存车辆。(责任单位:标准化科、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直各园区相关单位)
(二)加强认证管理监督。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加强对认证机构和生产企业检查,确保产品一致性,避免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获得CCC认证并流入市场。要与经济和信息化、公安部门共享通过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信息(含认证证书编号、整车编码、电机编码、控制器、电池等相关技术参数)以及发现的违规生产、销售企业信息。(责任单位:计量与认证科、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直各园区相关单位)
(三)严查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严查生产企业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新标准生产、不按CCC证书生产、假借出口名义生产违标车辆、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行为。(责任单位: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标准化科、计量与认证科、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直各园区相关单位)
二、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监管
(一)搞好销售企业摸排工作。对辖区内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进行摸排和督促,引导其加强自律,在新标准实施前主动消化不符合新标准的库存车辆、新标准实施后不得销售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责任单位: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直各园区相关单位)
(二)加强销售企业监管。要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销售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以及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实行电动自行车销售目录或公告管理的地区,新标准正式实施后所有不符合新标准、未获CCC认证的目录车型全部作废,不得限制符合新标准且经过CCC认证的外地车辆在本地销售。(责任单位: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计量与认证科、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直各园区相关单位)
加强对辖区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监管,督促其加强对入网电动自行车销售者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的核验、登记,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等必要措施,严禁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在平台上销售。(责任单位:网监科、标准化科、计量与认证科、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直各园区相关单位)
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经销商销售充电器、锂离子电池行为的监管,严格依法查处非法拆解、改装和维修充电器、锂离子电池的行为。(责任单位: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直各园区相关单位)
(三)严查销售违法违规行为。对销售违标车辆的,要依法责令停止销售,并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直各园区相关单位)
三、加强电动自行车登记使用监管
与经信、公安部门做好信息通报,做好与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的对接与日常管理。(责任单位:科技与信息化科、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直各园区相关单位)
四、综合施策引导在用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退出
积极提请党委政府综合施策,引导在用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逐步退出。鼓励群众主动置换和报废,会同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发放报废补贴等方式,加快淘汰在用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清理共享电动自行车。要推动示范引领,引导快递、外卖行业和政府、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率先使用合标电动自行车,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快递、外卖企业统一设计和采购符合新标准的专用电动自行车,采用辨识度高的专有涂装,并按照当地规定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新标准实施后,快递、外卖企业应对配送人员进行严格管理,不得购买违标车辆以及非法改装车辆。(责任单位:消保科、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直各园区相关单位)
五、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建立联合工作机制,与经信、公安部门相互通报发现的违规生产、销售企业信息,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组织对电动自行车开展质量监督抽查。(责任单位: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直各园区相关单位)
六、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进一步畅通消费者诉求渠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依法依责受理处理消费者购买或发现违标车辆或与认证参数不符车辆的投诉举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责任单位:消保科、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直各园区相关单位)
七、强化社会宣传引导
协调组织好《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宣贯实施和推广工作,通过专家解读、举办培训班等多种方式,引导企业严格执行新标准,强化企业自律自管自治。(责任单位:标准化科、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直各园区相关单位)
宣传电动自行车新标准以及生产、销售、使用违标车辆的危害及后果,警示生产、销售企业不生产、不销售违标电动自行车,引导群众不购买、不使用违标车辆,努力营造电动自行车新标准贯彻执行良好氛围。(责任单位:法规宣传科、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直各园区相关单位)
将生产、销售违标车辆的企业纳入信用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其行政处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向社会集中曝光其违法违规行为,并实施联合惩戒,提高违法成本,加大震慑力度。(责任单位:信用监管科、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直各园区相关单位)
各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履行好相关职责,加强协调配合,认真推动电动自行车新国标的贯彻落实。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