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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机关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机关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加减分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08-26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机关各科室、支队,各直属事业单位: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和《机关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加减分细则(试行)》已经市局党组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26日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机关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从严管理干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遂宁市公务员平时考核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和规定,

  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机关工作人员平时考核,是加强机关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的重要抓手,是机关工作人员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考核范围

  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的四级调研员及以下公务员、机关工勤人员、在局机关工作的事业人员。

  三、考核内容和等次

  (一)考核内容

  机关工作人员平时考核以《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机关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的通知》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及时了解机关工作人员“德、能、勤、绩、廉”日常表现,重点考核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和阶段工作目标的情况,以及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的表现等。

  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的考核。不得简单将有没有台账记录、工作笔记等作为工作是否落实的标准,不得简单以留痕多少评判工作好坏,防止过度留痕。

  (二)考核等次

  机关工作人员平时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和较差4个等次。

  好等次机关工作人员人数为在本机关参加平时考核的机关工作人员总人数的40%以内。

  “好”是指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思想素质好,道德品行好;自觉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服务意识强,群众口碑好;爱岗敬业,勤奋踏实,工作责任心强,一贯表现好;工作能力强,认真履职尽责,敢于担当,勇于创新,执行力强,优质高效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和阶段工作目标,工作业绩好;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时,走在前、表现好,有思路、有举措、有成绩、有贡献,干群评价好;严于律己、坚持原则,遵规守纪、清正廉洁,作风形象好。

  机关工作人员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时,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当月平时考核结果可以直接确定为好等次,并及时给予奖励。

  “较好”是指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思想素质和道德品行较好;服务基层和群众意识较强,群众口碑较好;工作责任心较强,立足岗位履职尽责,具有较强的执行力,能较好地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和阶段工作目标;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时,服从安排、扎实工作,取得较好工作成效;自律意识较强,遵规守纪、清正廉洁,作风形象较好。

  “一般”是指能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能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主动性积极性不高,工作能力一般,勉强胜任岗位职责要求,基本能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工作成效一般;自我要求较松,有违反纪律要求和制度规定的行为,作风形象一般。

  “较差”是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自觉、不深入,政治思想觉悟不高;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较差,有庸懒散拖现象,不服从组织安排,能力水平较低,不能胜任岗位职责要求,未按时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工作质量较差,出现较大差错或失误;纪律意识较差,时常违反纪律要求和制度规定,作风形象较差。

  机关工作人员在重大关头、关键时刻不服从组织安排,或者推诿扯皮、敷衍塞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当月平时考核结果可以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

  四、考核程序

  机关工作人员平时考核主要依托“遂宁市机关事业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平时考核系统”开展,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小结。机关工作人员对照机关要求、职责任务或者考核指标,每月5日前通过“遂宁市机关事业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平时考核系统”如实对本人上一个月工作表现情况进行简要小结。每月填写个人小结记2分。

  (二)初评建议。各科负责人应于每月10日前,根据考核对象上一个月工作表现和任务完成情况,提出评定等次建议。

  (三)审核评鉴。局主要负责人应于每月15日前对科室、支队负责人上月的个人小结进行审定。分管领导应于每月15日前对其余应评鉴的机关工作人员上月的个人小结进行审核。

  审核评鉴应当结合日常了解、群众评价以及服务对象意见等情况,吸收运用绩效管理等成果,根据需要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等部门意见,注重看机关工作人员担当作为表现情况,综合研判,实事求是确定考核结果,防止简单依据个人小结对机关工作人员作出评价。

  好等次名额应当向艰苦岗位机关工作人员倾斜。

  确定为好、较好、一般和较差等次分别记10分、8分、5分、2分。

  (四)结果反馈。评定为好等次的机关工作人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开。通过“平时考核系统”(也可以采取面谈等方式)及时向机关工作人员本人反馈考核结果,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改进要求,听取本人意见。

  机关工作人员对本人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机关人事科反映。

  五、结果运用

  强化平时考核结果运用,根据考核结果有针对性地加强激励约束、培养教育,鼓励先进、鞭策落后,营造见贤思齐、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

  (一)平时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应当从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好等次较多且无一般或较差等次的人员中产生。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均为好等次的,年度考核可以在规定比例内优先确定为优秀等次。

  当年平时考核结果一般、较差等次累计次数超过一半的,年度考核原则上应当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均为较差等次的,年度考核可以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机关工作人员当月个人小结得分与考核等次得分合计为该工作人员当月平时考核得分,当年机关工作人员月平时考核累计得分与加减分合计为机关工作人员当年度平时考核得分;机关工作人员年度平时考核得分占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分值的60%。

  平时考核结果记入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人员进行公示时,公示其当年平时考核结果等次。

  (二)平时考核结果与机关工作人员晋升荣誉挂钩。对平时考核一贯表现优秀的机关工作人员,在选拔任用、职务职级晋升、评先奖优等方面优先考虑。

  (三)平时考核结果与年度目标绩效挂钩。年度平时考核结果作为机关工作人员目标绩效二次分配计发的重要依据。

  对平时考核结果为好等次的机关工作人员,以适当方式及时予以表扬,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物质奖励。

  (四)平时考核结果与加强教育管理和完善机制结合起来。机关对平时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机关工作人员,及时谈话提醒;对平时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机关工作人员,及时批评教育,必要时进行诫勉,特别要帮助引导其查找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激发自我完善的内生动力,为其改进提高创造条件;发现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按照有关纪律和法律法规处理。机关工作人员晋升职务职级考察时,应了解平时考核情况。

  六、组织实施

  (一)局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承担具体工作责任,结合实际提出评定考核结果等次的标准,扎实做好考核实施、系统管理、建档存档、督促检查、掌握考核情况等基础工作。

  (二)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平时考核。病、事假累计时间超过当期平时考核周期一半的,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根据被考核对象工作情况和现实表现确定当期平时考核得分,当期考核得分不得超过“一般”等次得分)。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平时考核的,或在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三)严格考核工作纪律。严肃查处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等行为。对于不按照规定开展平时考核、造成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做出处理。

  (四)局下属事业单位及遂宁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原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中省市出台新规定后,从其规定。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机关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加减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加减分工作,保证在平时考核中加减分科学、客观、公正,根据《遂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加减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加分系指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因某项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各级表彰、表扬和肯定性批示给予个人的平时考核加分。

  第三条 减分系指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被通报批评、效能告诫、投诉查实等给予有关责任人的平时考核减分。

  第四条 被考核人单项(次)加减分最高不超过10分。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局机关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加减分。

  第二章 加分事项及标准

  第六条 个人获得各级表彰的,给予个人平时考核加分。

  第七条 同一项工作获得不同级别表彰的,按最高级别表彰分值计算,不重复加分;同一项工作获同级别不同单位表彰的,只计算一次分值,不重复加分;同一项工作已获得物质奖励的,不再加分。

  第八条 加分分值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获得国家级表彰的加10分。

  (二)获得省部级表彰、表扬的加6分。

  (三)获得市厅级表彰、表扬的加4分。

  (四)获得市级临时议事机构表彰、表扬的加3分。

  (五)获得省厅局属单位(处室)或市直相关部门(含党群、民主党派)表彰、表扬的加2分。

  (六)获得本单位通报表扬的加1分。

  (七)获得省厅局委、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的加3分。

  (八)获得省厅局委、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其他厅级领导肯定性批示的加2分。

  (九)获得本单位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的加1分。

  (十)其他符合加分情形的,由局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酌情审定分值。

  第三章 减分事项及标准

  第九条 减分分值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违反效能建设各项规定被有关职能部门或本单位查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减10分;情节严重的减8分;情节较严重的减6分;情节一般的减3分;情节轻微的减1分。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情节特别严重的减10分;情节严重的减8分;情节较严重的减6分;情节一般的减3分;情节轻微的减1分。

  (三)因本人过错,导致工作延误、失误情节特别严重的减10分;情节严重的减8分;情节较严重的减6分;情节一般的减3分;情节轻微的减1分。

  (四)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尚未达到辞退条件的,1个工作日减3分;上班时间无故迟到、早退、脱岗,每次减0.5分。

  (五)被群众投诉且查实的减3分。

  (六)被诫勉谈话的减1分;

  (七)其他违反公务员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平时考核领导小组按1—10分酌情扣分。

  第十条 有上列情形,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未被追究法律责任但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考核办法办理。

  第四章 加减分审定

  第十一条 加减分按年度审定,与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第十二条 加分事项由个人提出申请,报局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局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加分分值。

  第十三条 减分事项由局办公室、党办等通报局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提交局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减分分值。

  第十四条 审定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后,计入个人平时考核得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局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有关规定与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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