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印发《遂宁市药品经营(零售)营业场所审核规定》的通知

来源: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9-05-20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直各园区食药监分局,市局机关相关科室,各药品经营(零售)企业:

  《遂宁市药品经营(零售)营业场所审核规定》经市局2019年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认真遵照执行。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20日

  
  

  遂宁市药品经营(零售)营业场所审核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经营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和公众用药安全,促进全市药品零售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药品零售企业现场检查评定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川食药监办函〔2014〕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审核规定。

  第二条在遂宁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品零售经营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药品零售企业的设立和经营应当遵循方便群众、合理布局、优化结构、保证质量、规范有序、良性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药品经营的场所面积,必须是使用面积,不含药品储存、办公、生活区域的面积,市城区一般不得少于90平方米,县(区)城区一般不得少于60平方米,乡镇一般不得少于40平方米。

  市城区、县(区)城区的定义以市、县(区)民政部门的区划设置和城乡定义为准。

  第五条药品经营企业达不到第四条规定的营业场所面积,可以书面申请减少以下的药品经营范围种类,每少5平方米减少其中一个种类的药品经营范围,少于面积不足5平方米按5平方米计算。

  (一)生物制品(不含有预防性的生物制品);

  (二)中药材、中药饮片;

  (三)中成药;

  (四)化学药制剂;

  (五)抗生素制剂;

  (六)生化药品。

  减少后的营业场所面积,市城区最低不少于80平方米,县(区)最低不少于50平方米,乡镇最低不少于35平方米。

  第六条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药品仓库的,仓库使用面积不得少于20 平方米。

  第七条药品零售营业场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及要求。

  (一)必须是在同一连续的单层或多层平面上,中间不得有整体的隔断墙体;

  (二)多层营业用房,底层面积不得低于营业场所最低面积要求,且每一单层的层高不得低于2.5米;

  (三)零售单体店应具有与经营相适应的办公区。

  第八条药品零售企业申请许可发证、变更、换证等按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由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