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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水电气经营企业收费政策提醒告诫函

来源: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6-17 16:07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水电气经营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关于开展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57号)规定,为规范我市水电气经营企业收费行为,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和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结合我市实际,就水电气经营企业收费相关政策规定提醒告诫如下:

一、自202131日起,不得继续收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规定已取消收费项目的费用。

二、严格遵守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制度。 

三、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

四、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供水供电供气管网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在房价外向买受人另外收取。 

五、属于用户资产的供水供电供气设施,经验收合格依法依规移交或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管理的,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

六、对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气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水电气费用应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

七、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

八、切实做好收费公示,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及相关单位,要全面梳理自查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纠正强制性收费,自觉规范收费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水电气行业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拒不执行相关政策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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