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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机关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及印发《机关采购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市工商局 发布时间:2018-05-23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市局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市局机关采购工作组织领导,明确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能,经4月23日市局机关第三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市局决定成立机关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并印发《机关采购工作暂行规定》,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遂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5月23日
  机关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肖利国 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赵嗣兵 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

  温清莉 党组成员、副局长

  龙德智 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 玲 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张 昭 办公室主任

  赵从体 计财科科长

  杨显峰 党办室主任

  李 琴 合同科科长

  刘东升 信息分局局长

  秦 雯 法规科副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局办公室,由市局办公室、计财科、党办室、法规科、合同科、信息分局相关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采购工作,审议大额资金采购项目(金额2万元及以上)。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采购工作,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采购项目。

  职责分工:

  各需求部门:提出采购计划,拟定采购方案,制定采购参数,咨询采购价格。负责实施非政府采购项目。负责合同签订、履行和验收。

  计财科:根据预算情况,结合部门实际需求,制定安排采购计划。配合做好采购参数、市场询价、合同签订、履行、验收工作。

  信息分局:负责非政府采购的电子设备维修、耗材采购。配合做好采购参数和市场询价、合同签订、履行、验收工作。

  办公室:负责非政府采购的办公用品、机关物业维修、后勤保障消耗品、食堂食材、车辆运维采购。配合做好合同签订、履行、验收工作。牵头实施政府采购工作。

  党办室:负责全过程监督。

  法规科:负责合同审查,协调配合市法制办审查重要合同。

  合同科:负责合同审查。

  
  机关采购工作暂行规定


  为规范市局机关采购工作流程,明确各部门职责,规避廉政风险,强化财政资金使用监管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订以下规定。

  一、采购范围

  1.政府采购:指市局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非政府采购:指不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二、采购流程

  (一)制定采购计划:由计财科牵头制定全年度采购计划,各需求部门根据预算资金合理安排本年度采购计划,报财务科汇总。计财科根据预算资金安排对采购计划进行统筹后,报局党组会审议。审议通过后送驻局纪检组、机关办公室、党办室备案后实施。要求按季度平均使用,对共用资金由各需求部门协商安排。原则上按照计划安排进行采购。

  (二)提出采购需求:各需求部门按照采购计划提出采购需求。对于没有列入采购计划的项目或需要调整计划时间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报计财科协调资金,可以安排资金采购的,按本采购规定实施。对于没有预算且不能调整安排资金的项目,一律不得采购。

  (三)制定采购方案:由需求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采购需求内容制定采购方案。

  1.涉及通用设备采购的,由计财科、信息分局、办公室配合需求部门制定。

  2.涉及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由计财科、信息分局配合需求部门制定。

  3.涉及装饰、装修工程的,由计财科、办公室配合需求部门制定。

  4.涉及第三方服务的,由计财科、办公室配合需求部门制定。

  涉及固定资产采购的,信息分局和计财科要做好实质性审查,对于报损的设备,必须到现场实地查看,能继续维修使用,原则上不再另行购置。属于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要按照《遂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遂财资产〔2017〕5号)要求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新购资产是否超过价格上限标准、是否超过实物量标准、报废资产是否符合最低使用年限标准等。

  所有采购方案需通过采购办审核通过,由采购办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审核。

  (四)综合询价:由需求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一起制定采购控制价。需求部门咨询市场价,办公室咨询类似项目成交价,计财科结合询价情况制定预算控制价。所有采购项目必须提出价格制定依据。

  (五)方案审核。由需求部门牵头,2万元以下,报分管领导审核后主要领导审签。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报局长办公会审议,20万元以上的,报局党组会审议。

  属于政府采购的,经内部审核通过后,由办公室牵头按政府采购流程报批。

  (六)实施采购。属于政府采购的,按照市财政相关规定执行。属于非政府采购的,按以下原则进行:

  1.对2万元以下项目,由需求部门自行采购;

  2.对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需求部门组织内部比选。实行内部比选的,必须通过门户网站发布比选公告,必须由采购办和需求部门共同参与比选,比选结果必须公示。具体比选操作程序参照政府采购招投标相关程序,结合项目实际调整执行。

  3.对超过1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必须委托第三方机构实行招投标,如需采用内部自行比选必须说明理由。

  4.对因项目特殊,只能单一来源采购,不需要实行比选和招标的采购项目,需书面说明理由,并按上述审批程序审批。

  (七)合同签订。由需求部门、信息分局、办公室按照各自具体实施项目与中标单位草拟合同。10万元以下合同由需求部门负责审核,10万元以上合同按市局《合同管理办法》报审。审查后合同送主要领导签字,办公室盖章生效。未经审查的合同一律不得送主要领导。

  (八)合同验收。涉及资产类的,电子产品由信息分局验收、其他固定资产由办公室验收,所有资产由需求部门填写领用单后发放,资产领用后由各部门负责管理,计财科做好相关登记。涉及工程和服务类的,由各需求部门与采购办共同验收。

  具体操作办法可在采购实例中根据项目特点调整制定。

  三、纪律和监督

  (一)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采购工作,努力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二)有下列情形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1.不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的;

  2.在制定采购方案和市场询价中与供应商串通,导致方案不合理、价格不合理的;

  3.在内部比选、验收中存在明显偏袒行为的;

  4.其他违反采购纪律的情形。

  (三)各部门按照自身职责,对采购实施过程发现的纪律问题,要主动向市局党办室报告,对明知不报的,上报驻局纪检监察组按规定处理。

  本规定自正式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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