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发布的《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48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涉及我市船山区曾氏蜂蜜园经营的1批次枇杷蜂蜜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被抽样单位:船山区曾氏蜂蜜园;抽样编号:GC20510000003936824;产品名称:枇杷蜂蜜;标称生产企业名称:遂宁市曾氏蜂业有限公司;生产加工日期:2020年7月3日;规格型号:1000g/瓶;经抽样检验,“诺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船山区分局现场调查,船山区曾氏蜂蜜园购进6瓶枇杷蜂蜜,货值408元;已销售6瓶;库存(未销售)0瓶,共计0公斤;封存0瓶,共计0公斤。船山区分局责令企业暂停购进、销售不合格产品,且启动召回程序。召回0瓶,共计0公斤;未完全召回原因:销售群体不特定,数量少,已销售完。
(二)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一是蜜源问题,如所采原料(枇杷树)使用了农药;二是生产加工商工艺不规范,如摇蜜、过滤时间过短。船山区分局要求该店进行整改,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加工同批次不合格产品并召回市场上销售的不合格产品。该店表示在接到检验报告后就未在上家购货。
(三)行政处罚情况
船山区曾氏蜂蜜园销售不符合枇杷蜂蜜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鉴于该店在购进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启动召回措施,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船山区分局给予该店警告。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