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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大英县蓬莱镇世纪华联超市加盟店销售不合格猪后腿肉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1号)

来源: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7-19 15:39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发布的《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50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涉及我市大英县蓬莱镇世纪华联超市加盟店(该店)销售不合格猪肉。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被抽样单位:大英县蓬莱镇世纪华联超市加盟店,抽样单编号:SC20510000003937416,产品名称:猪后腿肉;商标:无;购买日期:2020-07-21;规格型号:无;经抽样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2020721日,该店购进32.46Kg含后腿瘦肉的猪肉。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大英局)现场检查821日在该店柜台和库房中均未查见购进日期2020721日的猪肉,大英局对该店下达《责令召回通知书》后,该店于2020823日起对该批不合格产品发出召回公告,截止20201124日,未能召回。

(二)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1.养殖环节喂养添加;2.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供货商资质和合格证制度。作出整改承诺,整改措施为:1.召回该批不合格猪肉;2.清查剩余猪肉是否有该批次,并严禁再次销售;3.责令鲜肉部严格把控进货渠道,不得采购无证产品,或不正规渠道的猪肉产品;4.必须做好当日的采购和销售台账,将不定期检查和监督。

(三)行政处罚情况

该店销售含呋喃唑酮的猪肉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违法事实。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结合案件事实,经大英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责令该店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16.52元;

2、罚款110000元;

罚没款共计110216.52元(壹拾壹万零贰佰壹拾陆圆伍角贰分)人民币。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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