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发布的《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51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涉及我市船山区胡老七豆制品厂生产的2批次卤制豆腐干(五香味、麻辣味)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被抽样单位:遂宁市胡老七豆制品厂;抽样单编号:GC20510000003937042、GC20510000003937043;食品名称:卤制豆腐干(五香味、麻辣味);标称生产企业名称:遂宁市胡老七豆制品厂;生产日期:2020-08-19;规格型号:138克/袋;不合格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遂宁市船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船山区局)现场检查及调查询问,该厂于2020年8月19日生产五香味和麻辣味各20袋,销售价格为4元/袋,获违法所得160元。因产品除抽检的以外,其余的已被购买方进行了销毁,至案发时已无法召回。
(二)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使用了含苯甲酸及其钠盐的酱油所至。
(三)行政处罚情况
该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责令该厂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60元(大写:壹佰陆拾元);
2、罚款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
罚没款合计15160元(大写壹万伍仟陆拾元)。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