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川渝地区“市场准入异地同标”建设,方便香港、澳门地区非自然人投资者来遂投资,提升审查效率及准确度,全市推行香港澳门地区非自然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简化版公证文书互认互用工作,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自2022年10月25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港澳地区非自然人投资者来遂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包括但不限于首次登记或以往提交给登记机关的公证文书内容有变更的事项(如更换被授权代表人、有权签字人、法定代表人、公司作为股东的名称变更等),其主体资格证明采用简化版公证文书。
二、有效期内的简版公证文书,适用区域为川渝任一地区的,两地登记机关对其互认互用,不受文书载明区域限制。
三、已向川渝两地任一登记机关提交过简版公证文书原件的申请人,一年内需再次向两地登记机关提交简版公证文书的,可提交有效期内简版公证文书的有效复印件,免予提交原件。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