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进一步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工商局 发布时间:2018-05-22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工商(质监)局、市直各园区工商分局:

  为切实做好当前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列入工作,提升信用监管水平,深化联合惩戒,持续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原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办字〔2018〕31号)、四川省工商局《关于转发原工商总局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的通知》(川工商函〔2018〕569号)精神,结合遂宁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切实做好列异满三年企业清理吊销工作

  (一)清吊对象和方式。重点针对长期列异未申请移出的企业,进一步加大清吊力度,方式包括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通知企业申请并办理移出异名、变更企业登记事项、吊销营业执照等。

  (二)工作要求。对于列异满三年的企业,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分类处置:一是对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能够取得联系的企业,要督促其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已履行法定义务未申请移出的,通知企业尽快申请并办理移出异名。二是清理规范对象存在已经办理清算备案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等不宜吊销情形的,可以从清吊范围中剔除。三是对于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的企业,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按照《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文件精神,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在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相关企业重新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年报事宜的,应终止相应的行政处罚程序。

  (三)救济问题。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恢复经营资格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吊销前近六个月(非公司企业一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据材料,或者停业六个月以上的正当理由,登记机关依据其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做出处理决定。

  二、审慎准确,做好严重违法列入移出工作

  全面正确理解、准确适用《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因行政处罚案件列入的,全面严格核实相关案件情况,正确区分案件类型、情节、危害,要求定性准确、证据确凿;对于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企业,要坚决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三、加强组织保障,舆论引导

  各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严格依法履职,正确适用法规规章,有效落实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要注意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宣传解读,把握导向,加强引导,着力营造良好工作舆论氛围。

  各局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工商局企业科。(联系人:姜广坤,联系电话:18011171087)

  
  遂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5月2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