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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市场体系建设公平竞争审查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文件 发布时间:2017-09-22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工商发(201767

 

市局各部门:

2016年,省政府将《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求从2017年起市州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逐步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确保我局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现就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查对象

以市工商局名义制定下发的有关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

二、审查标准及例外规定

(一)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二)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实施时,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要逐年评估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三、审查的任务及流程

公平竞争审查主要分为存量文件的清理和新文件公平竞争审查两大任务。

(一)存量文件的清理审查流程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起草市工商局有关政策措施的科室(分局)要严格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有效的涉及市场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对不符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的政策措施进行清理、废止或修改。

(二)新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流程

1.自我审查。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起草科室(分局)负责拟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在起草过程中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所明确的审查对象、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我审查,形成书面公平竞争审查报告。

2.公平竞争审查。法规科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时,应会同竞争执法科对是否已履行公平竞争审查进行把关。其他政策措施由起草科室(分局)提交竞争执法科,竞争执法科应会同法规科对是否履行公平竞争审查进行把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学习宣传,提高思想认识。市局各科室(分局)要深刻学习领会《意见》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业务培训,主动提高审查业务水平;法规科、竞争执法科要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宣传,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二)加强组织领导,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20171月开始,市工商局各科室(分局)要认真梳理现行有效的涉及市场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相关规定和做法。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可以设置过渡期,留出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各科室(分局)要于20179月底前,将存量清理的结果报办公室备案。

(三)严格审查程序,分类稳步推进。在进行存量清理的同时,2017年起,市工商局各科室(分局)以市局名义起草的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有关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都要严格按照本方案制定的审查程序,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不得出台。

(四)建立评估机制,提升审查效率。建立健全定期评估机制,鼓励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市工商局出台的涉及市场经济活动的政策法规开展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对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仍然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及时完善或废止,大力提升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效率。

(五)建立考评体系,强化责任监督。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考评体系,进一步细化审查工作的任务目标和工作责任,强化审查监督。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的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科室(分局),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问责。

 

 

 

                                        遂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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