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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规则

来源: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9-08-01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市局机关各科室: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规则(试行)》已经第14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1日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行政执法内部监督,规范执法办案程序,确保行政执法依法合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遂宁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试行)。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当事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本规定所称机关负责人是指市局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行政执法案件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局长主持。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件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应当有半数以上局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并作出决定,其中,执法工作、法制工作的分管领导,案件性质所涉及业务工作的分管领导必须参加。机关负责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五条 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应在向当事人告知前召开,告知后因出现新证据,或者需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等原因拟改变原处罚意见的,应再次进行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第六条 对下列行政执法案件,应当由市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自然人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或者罚没在2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或者罚没在2万元以上;对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或者罚没在5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案件;

  (三)涉及重大安全问题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调查处理意见与审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

  (五)调查终结后因违法事实不成立拟销案、免予处罚、拟减轻处罚或从重处罚幅度较大的案件;

  (六)案件被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需要自行改变或撤销处理结果的案件;

  (七)经第一次延期仍然不能办结,需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的案件;

  (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应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

  第七条 对符合第六条规定,需要提请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行政执法案件,由法制机构提出建议,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集体讨论的时间、地点。法制机构在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时间、地点、提请讨论的案件名称、拟议决事项通知机关负责人。

  第八条 集体讨论时,法制机构、办案机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出席讨论,可视情况邀请机关法律顾问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九条 行政执法案件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内容包括:立案依据是否充分并符合规定;对案件情况的调查或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提出的处理意见是否恰当。

  第十条 行政执法案件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办案机构汇报介绍与案件有关的具体情况,包括立案依据、违法事实、主要证据、程序步骤、拟处理意见、法律依据、存在的问题或分歧意见等;

  (二)核审机构人员、相关业务科室人员、法律顾问发表意见;

  (三)机关负责人发表意见;

  (四)机关主要负责人根据证据事实和法律,结合讨论情况对提交讨论的事项形成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应对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全过程进行记录。讨论中的各种不同意见,应如实记录,并提交参会机关负责人、其他列席人员当场审阅签字后存档。

  第十二条 对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内容,办案机构应遵照执行。

  第十三条 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记录应当归入被讨论案件卷宗。

  第十四条 本《规则》(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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