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单位: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时间:2022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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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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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市监处〔2021〕51090021000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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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友谊医院发布违法广告案 |
遂宁友谊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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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执法支队接到本局广告科的违法线索移交通知书,遂于2021年11月15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对外发放的小卡片内容涉嫌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
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00元。 |
自觉履行 |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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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遂市监处〔2022〕51090022000021号 |
安居区国正大米加工厂加工定量包装大米净含量不合格案 |
安居区国正大米加工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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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5日,我局粮食购销领域整治专项检查组组织对安居区国正大米加工厂进行专项抽检,对当事人加工的泰香软米(净含量25kg)和大米(净含量25kg)进行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1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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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觉履行 |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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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遂市监处〔2022〕51090022000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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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建国顺发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定量包装大米净含量不合格案 |
四川建国顺发商贸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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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3日,我局粮食购销领域整治专项检查组组织对四川建国顺发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抽检,对当事人销售的兴泰碗碗香大米(净含量10kg)和泰香软米(净含量10kg)进行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10000.00元。 |
自觉履行 |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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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市监处〔2022〕51090022000032号 |
开发区龚氏五金店销售不合格的燃气灶案 |
开发区龚氏五金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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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5日,执法人员在开发区龚氏五金店现场检查,在该店进门右边发现5台家用燃气灶均无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GB 16410-2007的要求。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决定作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5台家用燃气灶;2.没收违法所得17元;3.罚款1300元,罚没款合计13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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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觉履行 |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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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分管领导: 填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