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四川省遂宁市市场监管局通报了2020-2021年度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杨某销售假冒“剑南春”和“舍得”被处罚17.5万、销售假冒“飘安”口罩被处罚2万元等一系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例1:四川省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假冒专利案
经查,四川省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起,在其淘宝店铺“咪蒙旗舰店”内销售的产品外包装印制了“本包装已申请专利保护 仿冒必究”,但无法提供与该外包装相关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证书等。截至2020年9月8日,共销售了102件(2袋/件),每件79.00元,销售额共计8058.00元,剩余库存8件,违法所得8058.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调查,符合《四川省专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从轻处罚的情形,根据《四川省专利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蓬溪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8058.00元,并处罚款805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射洪市某副食经营部杨某某销售侵犯“剑南春”和“舍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经查,位于射洪市(县)太和镇机房街 17-19 号门面的射洪县某副食经营部(杨某某为经营者)其销售的标示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生产的52%vol“剑南春”浓香型白酒(生 产 日 期:20190320序 列 号:898931031890、898912461514、897923739914、898932731068、897930731214)5 瓶和标示为四川沱牌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52%vol“舍得”浓香型白酒(生产日期:20160316.293)6瓶,经鉴定为假冒白酒。
杨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的情形,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经营额按照权利人出具的被侵权产品价格计算(剑南春459.00元/瓶×5瓶+舍得350.00元/瓶×6瓶)共计4395.00元。
杨某某于2019年11月13日因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已经受到射洪市场监管局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中杨某某存在逃避监督检查,故意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行为,鉴于本案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结合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进行综合裁量,决定对杨某某从重处罚。射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做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52%vol剑南春浓香型白酒5瓶和52%vol舍得浓香型白酒6瓶;2.处法定自由裁量最高处罚额度二十五万元的70%罚款,即罚款人民币175000.00元。
案例3:大英县蓬莱镇某文具店周某某销售侵犯“3M” 注册商标专用权口罩案
经查,2020年1月,大英县蓬莱镇某文具店周某某通过电话联系成都市荷花金池市场一名为“小芳”的经营者,商洽订购口罩相关事宜,并根据“小芳”所提供的网址链接,从网上以18.5元/包(2枚/包)的价格购进标识为“3M9001”防护口罩一批,悬挂在口罩货架专柜中以20元/包(2枚/包)的价格进行销售。 2020年3月20日,经“3M”权利人授权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带有“3M”注册商标的送检产品为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大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销售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口罩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扣押的“3M9001”口罩;2.罚款11000.00元。
案例4:遂宁市安居区西眉镇某超市销售侵犯“飘安”注册商标专用权口罩案
2020年2月3日,安居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安居区西眉镇某超市涉嫌销售假口罩,执法人员立即对该药店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2020年2月1日,该超市经营者张某某在遂宁进货,走到遂宁市立交桥时发现有一流动商户在卖口罩,就进了一批,没有索取产品检验报告和销售商电话。进价为0.5元/个,进了600个,以4元/个销售,共计销售了570个,留了30个自己用,共计盈利1995元,没有明码标价。经与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声明比对,证明该批口罩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遂宁市安居区西眉镇某超市销售假冒“飘安”牌口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遂宁市安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20000.00元。
案例5:遂宁市船山区谢某某销售侵犯“舍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0年12月2日,遂宁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接到举报称船山区新桥镇谢某某副食店所售“品味舍得”酒为假冒产品,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其店内“品味舍得”酒10瓶,后经鉴定谢某某所销售的10瓶“品味舍得”酒的生产日期喷码方式、酒盒上的标识标注与该公司的不一致,不是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所生产。经查:2020年9月,一名叫张三丰的人给当事人谢某某10瓶“品味舍得”酒,价格为340元/瓶,共计3400元,未向当事人出具任何票据。当事人在未履行索证索票的前提下,将10瓶“品味舍得”就以未标价的形式在店内进行销售,至案发时均未销售出去,该酒市场价为380元元/瓶,货值金额共计3800元。
谢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遂宁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责令谢某某立即改正,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侵犯“舍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品味舍得”酒10瓶;2.罚款9000.00元。
案例6:蓬溪县某孕婴店销售假冒专利商品案
2021年3月16日,蓬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蓬溪县某孕婴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雅莱牛初乳固体饮料涉嫌假冒专利。经查明,当事人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下于2020年8月,从某孕婴遂宁总店共计调入净含量400克/盒的专利号为201610885330.2的雅莱牛初乳固体饮料13盒。截至案发时止,共计销售了10盒,销售单价为498元/盒,销售额共计4980元,剩余3盒尚未售出。该商品专利号201610885330.2法律状态处于实质审查生效阶段,尚未被授权,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专利的专利证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违法数额低、违法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蓬溪县市场监管局责令蓬溪县某孕婴店立即停止销售上述假冒专利的雅莱牛初乳固体饮料,并没收违法所得4980.00元。
案例7:蓬溪县某孕婴门市部销售假冒专利商品案
经查,2017年12月,蓬溪县某孕婴门市部于以399元/盒的价格从婷美集团康美婷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购进“婷美·康美婷”纯银抗菌超强型防辐射围裙2盒,金额798元。该产品外包装标注的专利号“ZL201020182651.4和ZL200420066245.6”发明名称分别为一种能吸收辐射波的屏蔽织物、用银层渗固纤维织物,均为实用新型专利,其中专利号“ZL201020182651.4”于2011年3月23日取得授权,2016年8月3日因未缴年费专利权终止,专利号“ ZL200420066245.6”于2005年10月12日取得授权,于2014年8月13日因专利权有效期满专利权终止。当事人在购进上述产品时未收集供货方的合法资质、专利证明文件、进货凭证等材料,且至案件调查终结时止依然无法提供。购进后被处罚人以399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至案发时,2盒均未售出,货值金额798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属假冒专利行为。依据《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蓬溪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处罚款6000.00元。
案例8:遂宁市河东新区某火锅店何某某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字号误导公众的不正当竞争案
2020年7月10日,重庆渝中区晓宇老火锅向遂宁市市场监管局河东新区分局举报,某火锅店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晓宇火锅”(核定使用商品43类第26110498号)相同或者近似的字号从事经营活动。经查,当事人何某某使用与其注册商标“晓宇火锅”(核定使用商品43类第26110498号)相同或者近似的字号从事经营活动,经重庆渝中区晓宇老火锅向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某火锅店侵犯了晓宇火锅商标专用权。2019年11月6日通过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遂宁市河东新区某火锅店在2019年11月21日前,停止使用带有“晓宇”字样的店面招牌及其他任何使用“晓宇”字样进行经营活动,停止对第1226142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侵害,停止使用“荣登央视《舌尖上的中国》、重庆火锅五十强”进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宁市河东新区某火锅一次性向渝中区晓宇老火锅支付赔款30000元”。2020年3月4日,何某某尽管变更了营业执照字号,依然制作了同“晓宇火锅”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店招与10块“晓宇火锅”周年庆的宣传牌,继续从事经营活动,截至案发时经营额为12000.00元。
当事人何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四)项,属误导公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当事人何某某在门头上使用的“某火锅”招牌,同“晓宇火锅”注册商标存在明显的混淆行为,并存在一定的主观故意,本应从重处罚。鉴于当事人已经停止使用违法店招的宣传,认真交待违法事实,积极协助查清其违法行为,减轻违法行为的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之规定,遂宁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责令何某某立即改正,处罚款5000.00元。
案例9:遂宁市河东新区陈某某侵犯“藕然间”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1月11日,遂宁市市场监管局河东分局接到遂宁市市场监管局交办关于重庆市藕然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投诉遂宁市河东新区某火锅店涉嫌侵犯“藕然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
经查,陈某某经营遂宁市河东新区某火锅店开业以来,在店招、迎宾台、菜单、餐具碗、调味油、围裙等物品上均使用的含有同注册商标“藕然间”近似的“藕然涧”字样。至案发时止,营业额共计199737.6元。
陈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事发后如实交代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遂宁市市场监管局河东新区分局责令陈某某立即改正,并处罚款10000.00元。
案例10:遂宁市河东新区王某某销售侵犯 “郎”注册商标专用权“青花郎”酒案
2020年9月30日,当事人王某某向廖某销售了“青花郎”白酒4瓶,每瓶单价为800.00元,共计3200.00元,其中2瓶使用注册商标“郎”的“青花郎”白酒经鉴定为假冒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产品。2021年3月11日,王某某再次向廖某销售“青花郎”白酒6瓶,每瓶单价为850.00元,共计金额为5100.00元。上述8瓶“青花郎”白酒经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产品,销售金额共计为6700.00元。王某某对上述8瓶“青花郎”白酒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和进货台账。
当事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按照《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川市监发〔2020〕98号)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遂宁市市场监管局河东新区分局责令王某某立即改正,并处罚款5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