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交付容易索回难
基本案情:2017年10月9日,禹州市的靳某打电话投诉说,2017年7月份,他在许昌市一家汽车4S店参加了一场促销会。经推销员推荐,他向该汽车4S店交纳了1万元订金。该汽车4S店经理李某许诺,如果提车时售价不是促销价,这笔钱可以退还。靳某后来通过咨询了解到,这款汽车的最终售价并非促销价,遂要求退钱。但汽车4S店认为靳某所付的钱属于“定金”而不是“订金”,并以靳某的“定金收据”为证,指出靳某违约在先,不能退款。靳某多次找该汽车4S店协商,该店工作人员置之不理。
处理依据和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之规定,虽然消费者交纳的是定金,但该店售车价格并不是之前双方约定的促销价,经销商违约,理应双倍退还消费者定金。经调解,经销商全额退还靳某1万元。
案件评析: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如果定金接受方发生违约行为需要双倍返还定金,支付方违约则无权要求退还;而订金一般会返还。个别商家利用强势地位,故意在收款凭条上将“订金”写为“定金”,侵害消费者的利益。这与契约精神日益受到尊重的市场环境格格不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