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华君代表:
你在2025年2月21日提出的《关于调整医疗保障基金政策的建议》(第85083号)已收悉,现就所述建议的相关情况函告如下。
一、关于基层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医保报付比例问题
2013年8月,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遂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明确了在我市各等级医疗机构医保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等级越高起付标准越高,报销比例越低;等级越低起付标准越低,报销比例越高,建立了促进分级诊疗的医保制度。目前,职工医保最低起付标准为150元,报销比例最高为95%;居民医保最低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最高为90%。考虑到职工医保待遇水平高于居民医保的情况实际,且我市基层医疗机构住院报销待遇水平在全省各市(州)中已处于较好水平,基层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待遇已无政策调整空间。同时,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3部门关于推动四川省基本医疗
保险省级统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3〕10号)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政策由全省统一制定或调整,涵盖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在内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统一由省上制定或调整,我市无自行决定政策制定或调整的权限。
二、关于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过低的问题
我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调整为全市公立医疗机构统一调整,原则上每1至2年开展一次调价评估。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实施意见(试行)》(川医保规〔2022〕11号)文件精神,医保部门每年9月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收集本调价周期上一年度的实际数值进行量化评估,经评估符合条件且未出现约束条件的,按程序启动调价工作。价格调价方案执行分级定价,以二甲公立医疗机构为基准,三甲、三乙公立医疗机构分别按不超过20%、10%进行上浮,二乙、二乙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分别按不低于5%、10%进行下调。2021年至2023年,涉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306项(次)。通过动态调整,部分长期偏低的医疗服务价格得到合理提升。
2024年,四川省医保局印发《四川省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关于印发全省医疗服务价格区域划分与价格浮动区间方案(试行)的通知》,对全省价格分类形成机制与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做出明确规定,全省实施价区划分与价格浮动区间方案。根据文件要求,遂宁市属于第二价区,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类型分别确定浮动比例,浮动比例范围从0%—25%。为体现对公立医疗机构的支持力度,市医保局在新开展项目申报以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调整过程中,实际浮动比例为该类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最低浮动比例,与同等级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比例为0.85—0.95,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得到了一定提升。下一步,市医保局将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原则,优先将病房床位费、诊察费、护理费等明显低于实际成本的基础医疗服务项目纳入调整范围,确保价格调整成果惠及医疗机构和患者。
三、关于加快推进家庭病床服务的问题
根据《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推进家庭病床服务的通知》(川卫函〔2024〕32号)文件要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属地的家庭病床服务项目清单,目前,我市家庭病床服务清单暂未确定,待清单内容确定后,市医保局将根据家庭病床服务清单内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遂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