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政策文件
  •  索 引 号:008490032/2016-00154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成文日期: 2016-07-20
  • 发布日期: 2016-07-20
  • 当前信息已于2023-03-13失效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企业注销登记简易程序规定的通知(遂府办函〔2016〕127号)

来源: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07-20 15:0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遂府办函〔2016〕127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遂宁市企业注销登记简易程序规定的通 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遂宁市企业注销登记简易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六届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9日

  


  遂宁市企业注销登记简易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简化和完善企业注销登记流程,构建便捷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促进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遂宁市行政区域内具备特定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业企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的企业,经本市各级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未开业企业,是指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且没有债权债务的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是指已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企业解散进入清算期间没有债权债务,并且截至注销登记申请时已清算完结的企业。

  第四条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坚持依法改革、便捷高效、企业自治、公开透明、风险可控的原则,既方便企业退出市场,又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简易注销登记不免除股东、投资人、合伙人等依照民商事法律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五条 遂宁市各级企业登记机关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负责各自辖区内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工作。

  第六条 未开业企业及无债权债务的企业,可以自愿选择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一)2014年3月1日之前设立的公司;

  (二)注册资本(金)超过人民币500万元(不含50O万元)的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不受本项限制);

  (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企业;

  (四)工商综合业务系统存在股权质押、股权冻结、动产抵押等信息,且未注销或解除的;或者登记机关接到企业股权纠纷诉求或不宜办理注销登记的异议、协助执行通知、警示、投诉、举报、信访等信息的;

  (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者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在遂宁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有失信记录的企业;

  (六)非公司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七)分支机构未注销完毕,以及对外投资未清理完毕的企业;

  (八)企业登记机关认为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其他企业。

  第七条 登记机关办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时,应从申请事项、提交资料、登记时限、审批程序等方面予以简化。对适用简易注销程序规定的企业,由股东、投资人或合伙人按规定依法自行组织清算,企业可以不办理清算组备案登记,可以不发布清算公告,可以不单独提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可以一次性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条 企业申请按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应根据企业的组织形式,分别提交以下申请注销登记材料。

  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的材料为:

  (一)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企业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的承诺书;

  (四)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企业简易注销的规定作出解散、清算及注销的股东会决议或者股东决定;

  (五)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于2017年底前申请注销的,可不提供);

  (六)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七)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提交的材料为: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企业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的承诺书;

  (四)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于2017年底前申请注销的,可不提供);

  (五)设有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六)营业执照正、副本;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普通合伙企业应当提交的材料为:

  (一)清算人签署的《合伙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三)企业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的承诺书;

  (四)全体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有关简易注销的规定作出解散、清算及注销的决定;

  (五)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于2017年底前申请注销的,可不提供);

  (六)设有分支机构的普通合伙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七)营业执照正、副本;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企业登记机关对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简易注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企业登记机关自收到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后,由登记人员利用遂宁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工商综合业务管理市场主体准入系统进行企业信息比对,重点核实企业有无法院协助执行、限制登记警示、公司股权出质、股权冻结、动产抵押;是否进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是否有行政处罚警示信息等情况。

  第十一条 对符合本规定,申请资料齐全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受理,并在受理次日通过市工商局门户网站“简易注销公告”栏对外公示,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利害关系人认为企业不属于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向登记机关提出异议。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在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的,应当自公示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在作出决定前收到异议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企业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并按照一般注销程序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登记机关在市场主体准入系统中设置“一般注销登记程序”和“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模块。对符合简易注销登记程序规定,准予注销的,登记人员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模块中录入企业注销登记相关数据信息。

  第十四条 企业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后,登记机关应通过市工商局门户网站,对已办结简易注销程序注销的企业情况进行公告,增强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在简易注销登记及公告后一年内收到异议的,自收到异议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撤销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决定。对被撤销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企业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并按照一般注销程序申请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应通过市工商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同时将撤销决定录入遂宁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告知异议人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

  第十六条 对于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事实,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取得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根据企业登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撤销注销登记决定;同时将撤销决定录入遂宁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各类文书和示范文本由市工商局统一制发。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法律法规及上级有新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中级法院,

  市检察院,遂宁军分区。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