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局、分局,机关各科室、队、所: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食品药品公共卫生服务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市局制定了《遂宁市食品药品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遂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9日
遂宁市食品药品公共卫生服务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和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需方补助、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等支出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面向全体城乡居民免费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面向特定人群或针对特殊公共卫生问题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具体内容。
第四条 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必须符合全市食品药品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整合资源,合理规划,科学论证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
(二)统一分配,分级管理。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或市财政局统一分配,具体项目落实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三)绩效考核,量效挂钩。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
第五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根据各地常住人口数、国家规定的人均经费标准,统筹考虑区域财力状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确定。
第六条 市局收到市财政局转交的上级补助资金下达通知后,市局相关业务科室3日内提出相关项目资金实施方案报财务科汇总,经局党组讨论决定后2日内提交市财政局备案,市局收到与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补助资金文件后,同时下发项目资金实施方案文件。具体实施项目的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
第七条 市局根据国家、省确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和标准,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及各项服务的数量和标准。
第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及补助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
第九条 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项目业务指导和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并对项目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组织管理、资金使用情况,任务完成数量、质量和时效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社会满意度等。
第十条 绩效评价原则上每年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以一定的项目实施为限,开展中期绩效评价。市局根据需要开展对各地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的抽查工作。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分配与相关项目执行进度、绩效评价、预算监管和监督检查结果适当挂钩。
第十二条 市局负责对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抄送:省局财务处,市财政局,驻局纪检组。 |
| 遂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1月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