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单位:遂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开时间:2017年10月24日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遂食药监食罚〔2017〕2号 |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田园凤爪、猪大肠)和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五香酱肉)案 | 资阳市长城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遂宁万达店 | 91510900MA6266ND1C |
陈霞 | 2017年7月17日,市局对资阳市长城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遂宁万达店检查时,发现其冻库内存放有9件田园”凤爪(标示产地:美国),现场不能提供有效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五香酱肉”(2.5kg/袋*4袋/件,共计8件 8袋)和“猪大肠”(共计17件)外包装纸箱无标签标识。经调查,现查明其有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田园凤爪、猪大肠)和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五香酱肉)的行为。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八)项有关规定,经我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对该公司上述两种违法行为进行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其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处以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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