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苏建华委员:
您的提案《关于在市本级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开 立财政统筹资金的账户的建议》已收悉。市财政局梳理了现行政策文件和执行依据,参考实际运行情况后,对您的提案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46号)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地(市)级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原则上不超过5个”“财政部门需开设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的,在同一家银行只允许开设1个。其他性质相同或相似的资金原则上应在1个财政专户中分账核算”“地方财政部门开立财政专户,应报财政部核准。省级财政部门需向财政部报送开立财政专户申请报告,填写财政部统一规定的《财政专户开立申请表》(附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开立财政专户的事由和必要性等”。同时,按照《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地方财政专户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7〕79 号),“专项支出类的专户,一律不得新设;如确需新设其他类型的,由相关方面会签财政部后,报国务院批准”,目前无充足理由向财政部提出新增财政专户。
委员提案是我们提升效率、竭诚服务的最大动力,感谢您对财政系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答复。
遂宁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