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局、分局:
根据《省局关于加强县级食品快速检测车配备管理的通知》(川食药监发〔2017〕120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局制定了《遂宁市县级食品快速检测车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应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食品快速检测车(以下简称快检车)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快检车和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确保按照规定用途和功能使用快检车,定期检查车辆、仪器设备状况,及时补充耗材,保持车辆及仪器设备状态完好,并将快检车使用管理制度报市局备案。
遂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17日
遂宁市县级食品快速检测车运行管理办法
(试行)
为规范县级食品快速检测车(以下简称快检车)的使用,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市局负责对快检车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并对车辆的运行情况进行指导。各县(区)局负责办理快检车上户、使用、维护、国有资产登记管理等工作。
二、快检车主要用于食品快检筛查、监督抽样、日常监管、应急处置、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等工作。
三、车辆不得用于一般公务、接待、后勤保障等与快速检测无关的工作,防止快检车闲置浪费或挪作他用。
四、每年应当完成各级下达的食品快检任务。
五、快检车驾驶员必须是经过培训并取得与车型相适应的驾驶证的专业人员。
六、每月日常出勤检测不得少于10次,法定节日和重大保障活动必须每日出勤检测;每次检测工作时间不能少于2小时;每次随车检测不少于3人(1名驾驶员,2名检测人员)。
七、检测人员须经专业培训,熟练掌握车载仪器设备性能、检测方法和操作规程。未经培训一律不得操作和使用仪器设备。
八、检测人员须如实记录样品信息和检测结果,不得伪造和涂改。
九、各地应当及时统计并上报检测结果,并按规定和程序公示公开相关信息。
十、严禁在快检车上从事与检测工作无关的事,检测工作区域不得存放私人物品。
十一、检测工作结束,必须清理工作台面,将仪器、设备、器皿等擦拭、刷洗干净,放归原处;妥善处理各种废(水)弃物,不得污染设施设备及环境。车辆必须停放于单位固定的停车库(场),保持车辆及仪器设备状态完好。
十二、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编制年初预算时,要安排相应的食品快检车运行经费,用于保障快检车的正常运行。
十三、快检车的运行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具体应用于车辆的上户、保险、养路费、加油、过路过桥、维修、保养、仪器设备的添置、维护、试剂及易损件的补充,快检人员的差旅补助等。
十四、市局对各地快检车管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如发现违反本规定,将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五、快检车的使用管理、制度建设、经费保障、快检任务完成及工作成效等情况,纳入各县(区)局年度绩效目标考核内容,并将考核情况与专项工作经费安排挂钩。
十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 抄送:省局,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 遂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7月1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