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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建立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制度

来源:遂宁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9-07-05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业,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主体,根据我市关于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等相关要求,市民政局出台了《关于做好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工作的通知》,建立了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制度,凡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均可获得相应的运营补贴。

    截至今年6月,我市60岁以上老年人已达78万,老龄化率20.74%,比全国、全省平均水平分别高3.9、0.8个百分点。社会快速老龄化、人口老龄化、家庭空巢化使得我市养老服务任务艰巨。

    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业,我市将对经依法设立、符合民政部《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基础指标(其中涉及养老机构运营服务中重大风险隐患的28项指标必须全部满足)、参加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并被评为二星级(含)以上且在正常运营的民办养老机构,按照民办养老机构实际收住老年人数给予运营补贴。这项补贴主要用于养老机构的设备添置、设施设备维修改造、护理人员工资、护理人员培训、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费用。

    我市民办养老机构收住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且老年人连续入住期限不低于30天的,原则上按下列标准发放运营补贴:二星级民办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40元;三星级民办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60元;四星级民办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80元;五星级民办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100元。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也可参照这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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