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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490032/2013-00056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成文日期: 2013-07-18
  • 发布日期: 2013-07-18
  • 当前信息已于2023-03-13失效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地质灾害排查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07-18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受“5.12”、“4.20”地震和“6.30”特大暴雨影响,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形势十分严峻。为进一步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实省、市关于做好防汛减灾工作的精神,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属地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长期性和严峻性,突破对地质灾害防治原有的认知和防治措施,采取更有效的预防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的责任主体,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社区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主体,切实抓好属地内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避让和治理工作,国土部门搞好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工作,水务、气象、交运等部门要加强配合,调度会商,充分发挥地质灾害防治合力。

  二、加强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

  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要打破常态下的巡查、排查机制,迅速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加密再排查工作,继续坚持“雨前排查、雨中巡查和雨后核查”,要对所辖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情况有全面的、动态的、严密的、多层次的掌握。

  (一)排查范围。要全域覆盖,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特别要将靠山靠崖、沟口、人口密集区、学校、场镇、在建工程、医院等潜在高风险地段作为重点排查区域。

  (二)排查方式。要坚持“群专结合”的排查方式。既要发动基层组织和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进行巡查、排查,又要邀请专业的地质调查队伍进行专业调查、核查,尽最大努力排查出所有隐患。

  (三)排查结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充分发动群测群防和基层群众对属地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全面排查,各级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所属区域、管理行业进行排查,确保排查结构多层次、网格管理全覆盖。对排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登记造册、划定隐患区域、落实监测人员、发放避险明白卡和避灾明白卡,编制防灾预案,确定避让场地,并予以公示,让群众知晓,让监测责任人明白。

  各县(区)、园区要将排查的责任人、参加人员和专家登记造册,于7月30日前将排查情况报市国土局备案。

  三、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建设

  要进一步强化市、县、乡、村、社五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建设,对监测责任人和监测人员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进行调整,新发现的隐患点要及时落实责任。要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提前做好救援物质、救援队伍和救援设备的准备工作,及早落实人员避险转移路线,密切关注灾害发生的前兆特征,一旦出现险情,要及时以多种方式(电话、手机、短信、敲锣、广播、鸣笛等)通知受威胁的群众,同时速报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可以采取法制措施)撤离受威胁人员,最大限度避免或减少灾害所造成的损失。

  四、细化预案,加强宣传

  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对每个地质灾害隐患点细化,明确预警、预报责任,落实人员疏散、撤离和安置方案,提前准备安置避让的保障物资,夯实应急避让的基础工作。要大力开展地质灾害防灾基本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和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使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人和广大群众了解、知晓新的灾害发生特点、防灾基本知识,明确应急预案内容,提高临灾自救和互救能力,增强受地灾威胁群众的防范意识。要开展避让撤离的演练,确保险情发生时能及时有序避让撤离。坚持“宁信其有,不信其无”,“宁愿听骂声,不可听哭声”的原则,由临灾避险转为预防避让,变被动防灾为主动避灾,一旦出现危险应及时启动避让和应急救援措施。

  五、落实地质灾害隐患排危治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明细台账,按“轻、重、缓、急”明确治理和应急排危各项任务。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诱发、谁治理”、“谁受益、谁治理”的原则,加大隐患治理的投入力度,多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积极主动开展排危除险,加大关键区域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的治理、搬迁、除险工作。

  六、强化汛期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

  各单位要进一步强化汛期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将信息传到每一位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和群测群防员,确保预警信息收得到、传得出,起效果。市政府将不定期开展督查和指导。对值班不到位、信息报送不及时、瞒报、漏报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因监管不力、工作疏忽造成不良后果的,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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