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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  索 引 号:008490032/2020-00046
  • 公文种类:意见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文       号:遂府发〔2017〕6号
  • 成文日期: 2017-07-17
  • 发布日期: 2017-07-17
  • 有 效 性: 有效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7-17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管控体系,提高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提升村镇建设品质,创建优美的城乡风貌,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制定和完善村镇规划

(一)落实规划编制责任

村镇规划由镇(乡)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村镇规划编制应树立决策先行的乡村规划理念,要建立县(区)政府组织领导、相关部门参与、专项建设项目统筹、“多规合一”的联合编制机制。要建立村民商议决策、规编单位指导、专群干群结合、政府组织批准的村庄编制机制。村镇规划编制实行分级审查,全国、全省重点镇以及遂宁城市规划区内的镇(乡)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其他镇(乡)和村庄规划由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村镇规划按法定程序报市、县(区)政府审批,经依法批准后,由镇(乡)政府依法公布实施。村镇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和变更的,应当按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依法重新公布。

(二)科学编制村镇规划

村镇规划编制应当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符合上位规划的要求,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相互衔接。村镇规划必须遵循合理布局、节约集约用地,完善功能、保障改善民生,体现特色、保护生态环境,确保安全、综合防灾避灾的原则。镇(乡)规划包括场镇区建设规划和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两部分,应一同编制,场镇区建设规划应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度,场镇区重点地段和近期建设区域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内容应坚持简化、管用、抓住主要问题的原则,以农房建设管理要求和村庄整治项目为主,具体落实县域幸福美丽新村建设总体规划确定的主要内容。

二、严格村镇建设审批

(一)严格依法审批

村镇规划区内各项建设行为,严格执行村镇建设规划许可制度。村镇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应当以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村镇规划为依据。没有编制规划或者编制规划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的,不得违规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

1.在镇(乡)、村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 在镇规划区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社区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规划条件,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 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现有集体建设用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严格按程序审批

村镇建设项目实行市、县(区)、镇(乡)分级审批制度。建设项目经镇(乡)政府审核后,报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有关程序审批。在乡、村规划区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以及分散型或规模较小的村庄内村民住宅建设的,可委托镇(乡)政府依据镇(乡)、村规划进行审批,报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1.在镇、乡、村规划区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进行建设的:

1)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持选址申请书、选址意向方案等相关材料,向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经批准同意后核发。建设单位再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文件、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位置界限图,以及项目审批等有关文件资料,向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村镇规划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县(区)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并划拨土地。建设单位最后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和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申请办理“一书两证”,须经镇(乡)政府初审同意后,方可向市、县(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2)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出让前,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村镇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出让合同向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最后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和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须经镇(乡)政府初审同意后,方可向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2.在镇规划区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以及农村社区住宅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规划条件,并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占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文件和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材料,经镇(乡)政府初审同意后,向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现有集体建设用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农村村民集中住宅楼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者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占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文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相关材料向镇(乡)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乡)政府初审后,报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和乡村规划预留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人应当持原有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户籍证明、住宅建设方案或者政府提供的农房标准图集、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有关材料,向镇(乡)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乡)政府依据乡、村规划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在乡、村规划区内新、扩、改建各类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及农村村民住宅楼,不得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再报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市、县(区)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三)坚持“四公开、四到场、四联合、两监督”原则

“四公开”即公开建房条件与申请建房户名单,公开建房审批程序,公开建房审批结果,公开建房占地权属、地类、面积和地界四至范围;“四到场”即选址定点到场、基础放线到场、基础验线到场、竣工验收到场;“四联合”即联合踏勘、联合审查、联合放线、联合验收;“两监督”即自觉接受全体居民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

三、严格村镇土地管理

(一)严格实行村镇建设用地计划管控

农村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没有计划的,不得批准用地。市、县(区)政府要依据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做好分解落实工作,对农村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实行单列,专项用于农村建设。

(二)严格村镇建设用地管理

市、县(区)政府可根据下达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每年分批次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按户逐宗批准农民建房。农村村民申请利用闲置宅基地等存量建设用地不受农村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控制。村镇建设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要求选址,镇(乡)政府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镇建设规划进行严格审核,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三)严格宅基地管理

坚决执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依法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村民住宅易地新建后应当自行拆除旧宅,并腾退原有宅基地。农村村民建房应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周边的荒坡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严禁占用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中的Ⅰ级保护林地。新批准的农民建房用地面积要符合《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和县(区)规定指标,不得突破用地标准。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禁止变相通过联营合作、入股等形式建设或出售“小产权房”,违者依法处理。

四、强化村镇建筑质量管理

(一)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设计管理

市、县(区)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村镇建设工程设计的指导,编制和推广使用农房标准图集。在村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镇村企业、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2层(含2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杜绝无证设计和无设计施工。

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实行分级审查制度。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含乡村规划师)具体承办辖区规划方案的初审,经镇(乡)村镇建设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或镇(乡)政府签署同意意见后,报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批。村镇规划区内建设规模3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平方米)或者用地面积3亩以上(含3亩)的建设项目规划方案须经县(区)村镇建设规划委员会审查后办理。全国、全省重点镇和遂宁城市规划区内镇(乡)规划区内的重要地段和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方案,应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再按程序办理。

(二)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

凡应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所有建设工程,由县(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协助管理;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县(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设计、施工条件审查批准后方可动工建设。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镇(乡)政府负责日常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工作,并建立村镇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和巡查制度。县(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建立村镇建设管理人员培训机制,并负责农村建筑工匠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施工技能。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由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施工。农村工匠不得承担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跨度6米及以上的农村住房建设。

(三)加强村镇建设工程竣工管理

1.凡经规划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完工后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未经核实或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工程,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进行不动产登记。

2.建设项目经规划核实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住建、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要全程参与和监督。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按规定到住建、规划等有关部门备案。

五、严肃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一)严格落实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属地管理责任

市、县(区)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由镇(乡)政府负总责,对辖区内村镇建设行为进行监督巡查,对违法建设行为依法进行制止和查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应将经批准的村镇规划纳入村规民约一同执行。街道社区党支部书记、主任和村党支部书记、主任应作为辖区内规划实施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辖区内村镇建设违法监管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发现和劝阻本区域内乱搭乱建及影响房屋安全的违法建设,并及时报告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

(二)实行查违控违三级联动机制

各县(区)政府应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排查、联合执法与司法衔接等协调联动机制,与供水、供电、供气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立行政执法协助机制,实行查违控违三级联动机制,变末端执法为源头治理,提高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效能,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违法建设的发生。各县(区)政府可逐步推动城乡规划行政执法向镇(乡)延伸,实现城乡管理执法工作城乡全覆盖。

城镇社区、街道办事处和镇(乡)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地域责任制和日常巡查制度,分片落实巡查责任。违法建设综合执法巡查延伸至村、组,实行网格化监控管理。明确网格管理对象、管理标准和责任人,实现查违控违常态化、精细化、制度化管理。建立县(区)、镇(乡、街道)、村(社区)三级村镇建设违法监督工作网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负责查违控违一级巡查,社区主任、村委会主任(村镇建设协管员)、村文书(村镇建设兼职信息员)具体负责信息收集、分析、报告和反馈;镇(乡)政府负责查违控违二级巡查;县(区)城管住建、规划部门负责查违控违三级巡查。采取标本兼治、疏堵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对违法建设进行整治,力求“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早拆除”。

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和镇(乡)政府对正在施工的违法建设,应当书面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市、县(区)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查封施工现场。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侵害公共利益且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

违法建设依法认定后,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书面告知国土、房管、工商、食药监、税务、文广、安监、公安等部门。经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认定的违法建设不得作为生产和经营场所,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的生产和经营场所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备案手续。

(三)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县(区)、镇(乡)政府应建立对违法违规建设活动的举报奖励制度,向社会公布电子邮箱和统一举报电话,并由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调查处理。凡经举报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表扬奖励。

(四)实行违法建设问责制

各县(区)要建立村镇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处责任追究机制。镇(乡)政府、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主要领导应作为违法建设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作为直接责任人,接受县(区)村镇建设查违控违年度考核。对违法建设行为监督、制止和查处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镇(乡)政府和市、县(区)城乡规划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市、县(区)政府要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六、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省重大判断和决策部署上来,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责任单位具体抓;多级联动、层层落实”的责任体系,切实做好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二)健全队伍,加大投入

1.健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市、县(区)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加强村镇规划建设指导,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规划督察员和乡村规划师管理。各县(区)和各镇(乡)政府要成立村镇建设规划委员会。具备条件的镇(乡)可研究探索整合相关资源,建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新机制,以乡镇分管领导为负责人,统筹协调规划、住建、国土资源等相关机构形成工作合力。社区居委会主任、村委会主任兼任村级规划建设协管员,各村文书兼任村镇规划建设信息员,协助做好本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形成市、县(区)、镇(乡)、村组四级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齐抓共管协作机制。

2.加强业务能力建设,提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加大城乡规划建设领域人才、智力资源对村镇规划建设的支持,建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培训制度。通过“借脑引智”“请进来、走出去”等方式,加强对镇(乡)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乡村规划师等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骨干队伍的培训,尽快培养一批懂村镇、会管理的干部,提高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各县(区)要建立村级规划建设协管员培训制度与监管制度,强化基层组织规划建设监管的责任意识。

3.加大财政投入,保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经费。要依法将村镇规划编制和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经费列入县(区)财政预算,确保村镇规划的编制与规划监管顺利进行。

(三)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建设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介,加强土地、规划、建设等政策法规宣传,让市民了解本地规划内容和有关法规。

(四)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市和县(区) 规划、住建、国土、城管、房管、发改、环保、交运、农业、林业、水务、卫计、文化、工商、财政、司法、公安、安监、电力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发现并解决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全市村镇规划建设快速健康发展。

(五)加强监督,建立城乡规划实施的考核机制

要将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纳入县(区)、市直园区、镇(乡)目标考核,建立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监督考核制度,确定考核指标体系,年度考核目标分值不低于10分。建立城乡规划管理约谈制度和党政主要领导城乡规划离任审计制度,强化地方县(区)、镇(乡)政府和市直园区管委会主要领导落实规划的责任,提升我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水平。     

七、有效期及施行日期

本《实施意见》有效期5年,自201791日起施行。

 

附件: 1村镇规划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审查的镇乡名单

       2村镇建设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流程图

        

 

 

                                  遂宁市人民政府

                                  2017717 


附件1  

村镇规划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审查的镇(乡)名单

 

一、国家级重点镇(11个)

船山区1个:龙凤镇。  

射洪县3个:太和镇、金华镇、沱牌镇。 

安居区2个:拦江镇、西眉镇。

蓬溪县2个:赤城镇、蓬南镇。

大英县3个:回马镇、隆盛镇、蓬莱镇。

二、四川省百镇建设试点镇(12个)

船山区2个:龙凤镇、永兴镇。

射洪县3个:洋溪镇、金华镇、沱牌镇。 

安居区2个:拦江镇、西眉镇。

蓬溪县3个:天福镇、文井镇、蓬南镇。

大英县2个:回马镇、隆盛镇。

三、遂宁城市规划区内乡镇(23个)

船山区11个:仁里镇、永兴镇、新桥镇、龙凤镇、复桥镇、桂花镇、西宁乡、保升乡、唐家乡、河沙镇、老池乡。

安居区7个:玉丰镇、西眉镇、会龙镇、聚贤镇、横山镇、磨溪镇、常理镇。

蓬溪县4个:吉祥镇、高坪镇、金桥镇、红江镇。

     大英县1个:回马镇。 

村镇建设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流程图  

(一)在镇(乡)、村规划区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进行建设的

(二)在镇规划区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  

 

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社区住宅建设的


(三)在乡、村规划区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  

 

和公益事业以及农村村民集中住宅楼建设的


(四)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和乡村规划预留地进行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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