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单位:遂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开时间:2017年9月28日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遂食药监食罚〔2016〕11号 |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土豆粉案 | 船山区 合兴食品厂 |
无 | 岑元春 | 该厂2016年1月28日至5月30日生产的三种规格(180克*100袋/件计406件、360g*50袋/件计135件、450g*50袋/件计30件)的“土豆粉”共计 571件,货值金额20285.00元,上述产品经检测铝含量超标。案发前该厂以35.00元/件的均价售出180克*100袋/件和360g*50袋/件的“土豆粉”187件,获取违法所得6554.60元。案发后,该厂召回180克*100袋/件“土豆粉” 52件。另外,该厂在生产过程中将2016年5月30日前生产的684件土豆粉(180g*100袋/件的计323件、360g*50袋/件的361件)的生产日期虚假标注为2016年5月31日,经计算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货值金额应为16135.00元。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项和《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二项有关规定,经我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对该厂上述两种违法行为进行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其处以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 | 强制履行。 2017.5.18 |
遂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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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遂食药监食罚〔2016〕19号 |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龙潭山泉饮用水案 | 船山区龙潭灌装水厂 | 91510900L2055701X0 | 王洪军 | 该厂2016年09月28日生产了170瓶 “龙潭山泉饮用水”(规格:18.9L/瓶,保质期:1个月),当天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抽样7瓶,该厂没有收取买样费。之后,该厂将剩余的163瓶全部销售完,销售价为8.00元/瓶。经检测,上述“龙潭山泉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故货值金额为170瓶*8.00元/瓶=1360.00 元,违法所得163瓶*8.00元/瓶=1304.00 元。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四项和第五项的规定,经局案审委员会讨论决定,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 |
完全履行。 2017.6.14 |
遂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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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遂食药监食罚〔2016〕14号 |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茶叶案 |
四川香叶尖茶业股份有限公司 | 91510900206160245K | 蒋华荣 |
该公司与四川高县科毅茶业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红茶期限至2015年6月13日届满后,双方未再续约。之后,四川高县科毅茶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变更为四川云州茶业有限公司。但该公司于2016年6月8日从有红茶生产资质的独立的控股子公司平武县香叶尖茶业有限公司购进了1盒标示生产商为四川高县科毅茶业有限公司的香叶尖茶山印象(红韵)红茶(净含量:200克/盒),并于当天在天猫商城以190.00元/盒的价格销售给投诉举报人,经我局调查认定该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红茶违法事实存在,货值金额190.00元,违法所得190.00元。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项有关规定,我局给予从轻处罚: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 | 强制执行。2017.6.20 | 遂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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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遂食药监食罚〔2016〕4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唐世贵(遂宁市船山区唐世贵食品经营部) | 无 | 唐世贵 | 唐世贵于2015年4月购进2件“海暘”雪花培根(标示生产商:福建省南阳食品有限公司,保质期:-18℃条件下贮存12个月,净含量:180g),一件生产日期为2014/12/02,另一件生产日期为2015/1/8,每件40袋,共计80袋。在上述产品过期后仍进行销售,以6.00/袋的价格卖给散客,至我局2016年4月7日检查时仅剩余6袋过期的雪花培根未售完。该两批次“海暘”雪花培根过期后具体售出数量不详,故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均无法计算。按照上限计算:80袋*6元/袋=480.00元,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故应参照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进行处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八项的规定,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对其处以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罚款的处罚。 | 强制执行。 2017.1.20 |
遂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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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遂食药监药罚〔2017〕1004号 | 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 遂宁市中医院 | 125108004513134000 | 李道丕 | 该医院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盐酸甲哌卡因/肾上腺注射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该医院违法购进药品的货值金额19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及《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第四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我局对其处以没收违法药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 | 完全履行。 2017.5.27 |
遂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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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遂食药监药罚〔2017〕1005号 | 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 嘉禾社区卫生服务站 | PDY00199551090217B2001 | 肖萌 | 该社区卫生服务站购进的“蚕沙”等14个品种的药品,不能提供购进票据且包装为散装(无生产批号、合格证等),无法证实购进渠道合法,其行为构成了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该社区卫生服务站违法购进药品的货值金额505.06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及《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第四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我局对其处以没收违法药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 | 完全履行。 2017.5.25 |
遂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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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遂食药监药罚〔2017〕1006号 | 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 遂宁市第一人民医院 | 125108004513132000 | 田志诚 |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3月31日在该医院美容科检查发现盐酸异丙嗪注射液4支、呋塞米注射液4支、硫酸阿米卡星注射液3支、地氯雷他定片12片均超过有效期,该医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医院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货值金额27.425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及《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第四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我局对其处以没收违法药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 | 完全履行。 2017.5.27 |
遂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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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遂食药监药罚〔2017〕1007号 | 销售假药苍术案 | 四川华通药业有限公司 | 91510903708994573T | 蒲岚 | 该公司销售给遂宁华通大药房连锁蓬溪和平店的中药饮片苍术(标示生产企业:成都市益诚药业有限公司,规格:切制,包装:塑料袋,包装规格:500g/袋,批号:151202)经遂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书报告:YP2017A0385),结论为不符合规定。该公司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批次苍术货值金额2166.15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参照《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我局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 | 完全履行。 2017.9.8 |
遂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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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遂食药监药罚〔2017〕1008号 | 销售假药苍术案 | 四川省健邦医药有限公司 | 915109225883528000 | 陈胜路 | 该公司销售给遂宁市健邦大药房射洪金华北街药房的中药饮片苍术(标示生产企业:四川圣上大健康药业有限公司,规格:切制,批号:170201,包装:塑料袋)经遂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书报告:YP2017A0514),结论为结果不符合规定。该公司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批次苍术货值金额4518.6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参照《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我局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 | 完全履行。 2017.9.4 |
遂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9.4 |